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PBC)

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PBC)

  • 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pbc.gov.cn/

目录

    1.中国人民银行简介2.中国人民银行的特点3.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4.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5.中国人民银行历史沿革
    • 中国人民银行简介

      中国人民银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的特点

      中国人民银行的特点在于:

      第一,它是我国唯一发行货币的机构,是银行的银行,要为国家和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提供服务。

      第二,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机构,但不是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而是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调控,并在各种调控中起着关键作用。

      第三,它拥有的资本全部是国家资本,并具有法人资格,要编制资产负债表

      第四,它不以盈利为目的,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亏损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1.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是通过对货币供应量流通量的调节来实现的,这就需要运用特定的工具,称为货币政策工具,它是实现货币政策的手段。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可以采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及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卖国债和外汇等。

      2.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缴存中央银行指定账户的款额,称为存款准备金。这部分款额与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总额的比例,称为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是:调节市场货币流通量,从而达到紧缩或放松货币供应量的目的。当存款准备金比例提高时,存入中央银行账户的款额就增加,市场上流通的货币量就会减少;反之,该比例降低时,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就会增加。近年来,我国外汇顺差的迅速扩大导致人民币流动性过剩,中央银行不断提高存款准备金率,至2007年12月,存款准备金率已达到14.5%。

      3.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它通常是整个社会利率体系中处于最低水平、同时也是最核心地位的利率。商业银行给客户的贷款利率受基准利率的影响。我国从1984年开始将原来的统一分配资金的作法,改为由中央银行贷给商业银行资金,因此中央银行可以使用基准利率来调节市场的货币流通量。当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提高时,商业银行对客户的商业贷款利率也会相应提高,商业银行贷出的款项就会减少,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就会减少;反之,基准利率下调时,商业贷款利率也相应下降,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也会随之增加。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市场基准利率也初现端倪。2007年1月4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开始运行。这是以位于上海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技术平台计算、发布并命名的一种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首先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组成一个报价团,自主报出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然后在这些报价的基础上计算出一个算术平均利率。它体现了市场主体对利率水平的认识和预期。以Shibor为基础建立我国的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不仅培育了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也有助于中国人民银行合理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水平,完善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4.再贴现率

      贴现率也是中央银行影响商业银行利率水平、进而影响全社会货币供应量的一种形式。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以票据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活动。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是对票据持有人提供贷款的一种方式。当商业银行自身需要资金周转,而贴现取得的票据尚未到期时,它可以持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取得贷款,这种贴现就称为再贴现。中央银行根据一定的比率从票据全款中扣取自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这一比率即为再贴现率。它反映了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提供贴现贷款的利率。当中央银行调低再贴现率时,会刺激商业银行通过贴现向中央银行入资金,扩大信贷规模,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就增加了;反之,央行提高再贴现率,就会抑制商业银行再贴现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商业银行对客户的贷款,市场货币流动量也就相应缩减了。

      5.公开市场业务

      中央银行与一般政府部门的一个区别就在于它可以在金融市场上从事买卖业务。中央银行从事这种业务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或汇率等指标,这种业务称为公开市场业务。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上海开设了公开市场操作室,由它下达买卖的指令,通过一级交易商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或外汇。公开市场业务调节市场供应量的机理为:当市场中人民币太多时,中央银行就卖出国债或者外汇,从金融机构手中回收人民币,从而减少市场中人民币的供应量;当人民币短缺时,中央银行则买回国债或外汇,投放出人民币,从而增加市场中的货币。与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相比,中央银行运用公开市场业务对市场中的货币供应量的调节在时间上、方向上都比较灵活,而且能够直接控制调节量的大小。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PBC)建筑外景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历史沿革

      人民银行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1 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开的“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决议成立“中共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简称苏维埃国家银行),并发行货币。从土地革命到抗日战争时期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前夕,人民政权被分割成彼此不能连接的区域。各根据地建立了相对独立、分散管理的根据地银行,并各自发行在本根据地内流通的货币。1948年12月1日,以华北银行为基础,合并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组建了中国人民银行,并发行人民币,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中央银行和法定本位币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至今的五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体制、职能、地位、作用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革。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创建与国家银行体系的建立

      (1948--1952年)

      1948 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宣布成立。华北人民政府当天发出布告,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在华北、华东、西北三区的统一流通,所有公私款项收付及一切交易,均以人民币为本位货币。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由石家庄市迁入北平。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把中国人民银行纳入政务院的直属单位系列,接受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与财政部保持密切联系,赋予其国家银行职能,承担发行国家货币、经理国家金库、管理国家金融、稳定金融市场、支持经济恢复和国家重建的任务。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着手建立统一的国家银行体系:

      一是建立独立统一的货币体系,使人民币成为境内流通的本位币,与各经济部门协同治理通货膨胀

      二是迅速普建分支机构,形成国家银行体系,接管官僚资本银行,整顿私营金融业;

      三是实行金融管理,疏导游资,打击金银外币黑市,取消在华外商银行的特权,禁止外国货币流通,统一管理外汇;

      四是开展存款、放款、汇兑和外汇业务,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为迎接经济建设做准备。

      到1952 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终结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银行,建立了全国垂直领导的组织机构体系;统一了人民币发行,逐步收兑了解放区发行的货币,全部清楚并限期兑换了国民党政府发行的货币,很快使人民币成为全国统一的货币;对各类金融机构实行了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充分运用货币发行和货币政策,实行现金管理,开展“收存款、建金库、灵活调拨”,运用折实储蓄和存放款利率等手段调控市场货币供求,扭转了新中国成立初期金融市场混乱的状况,终于制止了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长达二十年之久的恶性通货膨胀。同时,按照“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配合工商业的调整,灵活调度资金,支持了国营经济的快速成长,适度地增加了对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贷款;便利了城乡物资交流,为人民币币值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国家银行

      (1953--1978年)

      在统一的计划体制中,自上而下的人民银行体制,成为国家吸收、动员、集中和分配信贷资金的基本手段。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加快,私营金融业纳入了公私合营银行轨道,形成了集中统一的金融体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金融管理和货币发行的机构,既是管理金融的国家机关又是全面经营银行业务的国家银行。

      与高度集中的银行体制相适应,从1953 年开始建立了集中统一的综合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即全国的信贷资金,不论是资金来源还是资金运用,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掌握,实行“统存统贷”的管理办法银行信贷计划纳入国家经济计划,成为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高度集中的国家银行体制,为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进行全面的金融监督和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担负着组织和调节货币流通的职能,统一经营各项信贷业务,在国家计划实施中具有综合反映和货币监督功能。银行对国有企业提供超定额流动资金贷款、季节性贷款和少量的大修理贷款,对城乡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提供部分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对农村中的贫困农民提供生产贷款、口粮贷款和其他生活贷款。这种长期资金归财政、短期资金归银行,无偿资金归财政、有偿资金归银行,定额资金归财政、超定额资金归银行的体制,一直延续到1978年,期间虽有几次变动,基本格局变化不大。

      三、从国家银行过渡到中央银行体制

      (1979--1992年)

      1979 年1月,为了加强对农村经济的扶植,恢复了中国农业银行。同年3月,适应对外开放和国际金融业务发展的新形势,改革了中国银行的体制,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同时设立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后,又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重新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还相继组建了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出现了金融机构多元化和金融业务多样化的局面。

      日益发展的经济和金融机构的增加,迫切需要加强金融业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由中国人民银行来专门承担中央银行职责,成为完善金融体制、更好发展金融业的紧迫议题。1982年7月,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的报告,进一步强调“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国金融的国家机关”,以此为起点开始了组建专门的中央银行体制的准备工作。

      1983 年9月17日,国务院作出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并具体规定了人民银行的10项职责。从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集中力量研究和实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总量的控制和金融机构的资金调节,以保持货币稳定;同时新设中国工商银行,人民银行过去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经营;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业务实行垂直领导;设立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作为协调决策机构;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和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制度,初步确定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

      人民银行在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初期,随着全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和经济高速发展,为适应多种金融机构,多种融资渠道和多种信用工具不断涌现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改革机制,搞活金融,发展金融市场,促进金融制度创新。中国人民银行努力探索和改进宏观调控的手段和方式,在改进计划调控手段的基础上,逐步运用利率、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贷款等手段来控制信贷和货币的供给,以求达到“宏观管住、微观搞活、稳中求活”的效果,在制止“信贷膨胀”、“经济过热”、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初步培育了运用货币政策调节经济的能力

      四、逐步强化和完善现代中央银行制度

      (1993年至今)

      1993年,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金融调控、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职责,划转政策性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

      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标志着中央银行体制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是中央银行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1998年,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部署,改革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撤销省级分行,设立跨省区分行,同时,成立人民银行系统党委,对党的关系实行垂直领导,干部垂直管理。

      2003 年,按照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年9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批准人民银行的“三定”调整意见。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

      有关金融监管职责调整后,人民银行新的职能正式表述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同时,明确界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这种职能的变化集中表现为“一个强化、一个转换和两个增加”。

      “一个强化”,即强化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人民银行要大力提高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水平,灵活运用利率、汇率等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实施宏观调控;加强对货币市场规则的研究和制定,加强对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金融市场的监督与监测,密切关注货币市场与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之间的关联渠道、有关政策和风险控制措施,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一个转换”,即转换实施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方式。由过去主要是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监管指导等直接调控方式,转变为对金融业的整体风险、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转变为综合研究制定金融业的有关改革发展规划和对外开放战略,按照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促进银行、证券、保险三大行业的协调发展和开放,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利益;转变为加强与外汇管理相配套的政策的研究与制订工作,防范国际资本流动的冲击。

      “两个增加”,即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今后将由人民银行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并参与有关的国际反洗钱合作。由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这些新的变化,进一步强化了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在实施金融宏观调控、保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和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面对更加艰巨的任务和更加重大的责任,中央银行在履行新的职责过程中,视野要更广,思路要更宽,立足点要更高。特别是要大力强化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不仅要加强对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金融市场的规范、监督与监测,还要从金融市场体系有机关联的角度,密切关注其他各类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综合、灵活运用利率、汇率等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实施金融宏观调控。要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实现和维护国家利益的高度,研究、规划关系到我国整个金融业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战略问题。目前,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货币政策决策面临的环境日趋复杂,金融业长期积累的金融风险仍然较重、改革与重组任务十分艰巨。在此情况下,中央银行要更善于擅于准确把握影响经济金融发展全局的因素,注意研究新情况、开发新工具、探索新方法、解决新问题,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做到识大局、讲宏观、懂技术、胆识兼备,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中的突出作用。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于2015年10月6日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理事身份致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拉加德,正式通报中国采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已完成采纳SDDS的全部程序,将按照SDDS标准公布相关统计数据。10月7日,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一副总裁利普顿在利马共同出席了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年会期间举行的中国采纳SDDS的仪式。

      201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委员会宣布成立,旨在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

      2018年9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已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局签署合作备忘录,以便利央行票据在香港发行,丰富香港高信用等级人民币金融产品

      中国人民银行内设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设13个职能司(厅):办公厅 货币政策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条法司 会计财务司 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 统计司 支付科技司 银行监管一司 国际司 人事教育司 银行监管二司 内审司

      (一)办公厅

      组织协调总行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发布、档案、信访、保密等工作。

      (二)条法司

      起草金融法律法规草案;依法承办金融法律法规的有关解释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开展金融法律咨询服务,组织金融法制教育和宣传

      (三)货币政策司

      研究、拟定与实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研究提出关于选择和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的意见和建议并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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