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

世界第二大期铜交易中心:上海期货交易所(Shanghai Futures Exchange,英文缩写为SHFE)

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HFE.COM.CN

目录

  • 1 上海期货交易所简介
  • 2 上海期货交易所信息公布与服务
  • 3 上海期货交易所权力机构及职能部门
  • 4 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
    • 4.1 第一章 总 则
    • 4.2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 4.3 第三章 会 员
    • 4.4 第四章 会 员 大 会
    • 4.5 第五章 理 事 会

  • 5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 5.1 第一章 总 则
    • 5.2 第三章 交易大厅管理
    • 5.3 第四章 经纪与自营
    • 5.4 第五章 交易业务
    • 5.5 第六章 风险控制
    • 5.6 第七章 结算业务
    • 5.7 第八章 交割业务
    • 5.8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 5.9 第十章 信息管理
  • 6 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 6.1 第一章 总 则
    • 6.2 第二章 稽 查
    • 6.3 第三章 违规处理
    • 6.4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 6.5 第五章 纠纷调解
    • 6.6 第六章 附 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简介

交易所中文名称为:上海期货交易所;英文名称为Shanghai Futures Exchange,英文缩写为SHFE 。

我国期货市场试验开始初期,上海相继开办了金属石油、农资、粮油、建材、化工等6家期货交易所;1994-1995年期货市场规范整顿时,保留了金属、粮油两家交易所,另外四家交易所合并组成商品交易所;1998-1999年进一步规范整顿时,金属、商品、粮油三家交易所合并组建上海期货交易所,为我国四家期货交易市场之一,另外三家交易所分别为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以及2006年9月成立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目前上市交易的是铜、铝、橡胶等3个品种;现有会员公司211家,其中经纪公司会员174家(占82%)。2000年成交金额6663.42亿元,同比增长35.78%。2001年成交金额8544.3亿元,同比增长28.23%。期货市场发现价格、规避风险功能得到较好的发挥,尤其是期铜交易功能显著,成为期货市场的一个成熟品牌,成为世界第二大期铜交易中心。

上海期货交易所是依照有关法规设立的,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能,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并受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交易所目前上市交易的有铜、铝、天然橡胶、燃料油等四个品种的标准合约。

上海期货交易所依循“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围绕“建成规范、高效、透明的,以金融衍生品交易为主的综合性期货交易所”的战略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稳定为基础,以发展为主线,以创新为动力,严格依照法规政策制度组织交易,履行市场一线监管职能,致力于创造安全、有序、高效的市场机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透明的市场环境,发挥期货市场发现价格、规避风险的功能,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

上海期货交易所现有会员200多家,其中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占80%以上,已在全国各地开通远程交易终端250多个。

会员及远程交易终端分布示意图

随着市场交易的持续活跃和规模的稳步扩大,市场功能及其辐射影响力显著增强,铜期货价格作为世界铜市场三大定价中心权威报价之一的地位进一步巩固;天然橡胶期货价格得到国内外各方的高度关注;燃料油期货的上市交易开启了能源期货的探索之路。

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总经理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交易所设有办公室、新闻联络部、发展研究中心、产品创新部、国际合作部、市场部、交易部、交割部、结算部、信息部、监查部、技术部、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行政部、驻北京联络处等17个职能部门。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规,交易所建立了交易运作和市场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上海期货交易所规章制度体系

上海期货交易所信息公布与服务

交易所拥有适用可靠的计算机交易系统,通过高容量光纤数据专线、双向卫星、三所联网等通讯手段确保前台和远程交易的实时和安全可靠。同时,通过中心数据库实现结算、资金、交割、异地交割仓库、风险监控等系统数据的实时同步传送和交换

为维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交易所建有多元结合的风险控制体系,主要包括以交易规范为准则的一系列制度措施;以量化系列指标与计算机自动化运作相结合的风险预警系统;以全程控制风险为目标,按职能分工落实相关责任制的风险动态跟踪、分析、应对的工作机制。

上海期货交易所坚持监管、服务两手抓的理念,真诚地为会员及投资者提供全面及时的服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通过指定的结算银行每天对会员的交易进行集中清算,会员负责对其客户交易进行清算。

交易所实行实物交割履约制度,合约到期须在规定期限内,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为交割双方提供相关服务。客户交割须通过会员办理。

交易所坚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宗旨,制订、实施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监控机制,保证市场规范有序地运行。

交易所通过建立的卫星广播网和公共电讯网,将实时交易行情经授权的国内外信息资讯机构进行同步信息发布。通过实时行情短信播报服务系统和电话语音报价服务系统,向市场提供动态交易行情咨询服务。交易所通过自建的网站(WWW.SHFE.COM.CN)及时规范地向市场发布交易、交割、持仓库存等各类统计数据资料及相关信息。

交易所还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电话咨询交流、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交流等形式,向会员、投资者及社会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

上海期货交易所权力机构及职能部门

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下设监察、交易、交割、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技术等7个专门委员会。

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总经理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交易所设有办公室、新闻联络部、发展研究中心、产品创新部、国际合作部、市场部、交易部、交割部、结算部、信息部、监查部、技术部、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行政部、驻北京联络处等17个职能部门。

上海期货交易所

理事长:王立华

副理事长:武小强

党委书记、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杨迈军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劳光熊、霍瑞戎

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滕家伟、褚玦海、席志勇

交易所顾问:吴何清

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

(2003年8月25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保证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 交易所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业务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交易所中文名称为:上海期货交易所;英文名称为Shanghai Futures Exchange,英文缩写为SHFE 。

第七条 交易所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300号上海期货大厦。

第八条 交易所营业期限为50年。

第九条 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设立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能,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第十条 总经理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交易所注册资本人民币12500万元。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第十二条 交易所职能:

(一)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四)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六)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七)发布市场信息;

(八)监管会员期货业务,查处会员违规行为

(九)指定交割仓库并监管其期货业务;

(十)指定结算银行并监督其与本所有关的期货结算业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三条 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因前款第(一)、(二)、(三)项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会员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查批准,在本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六条 会员分为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

第十七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三)拥有规定限额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经营历史,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被期货交易所除名的记录;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六)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申请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须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交易所接纳会员,须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制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交易所内进行规定品种的期货交易;

(三)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五)联合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按照本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七)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四)出席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

(六)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会员实行总数控制。会员数目的上限由理事会确定,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每个会员须向交易所出资认缴50万元,取得会员资格,同时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会员因业务需要可增加交易席位。增加交易席位须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会员资格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条件和程序转让,转让方必须事先向交易所提交有关报告,受让方应当符合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受让方向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履行转让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会员因故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需要承继会员资格的,必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会员被取消资格或会员资格发生变更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应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种类、资格条件以及权利、义务另行规定。

第四章 会 员 大 会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批准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决定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决定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形成决议。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每一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会员大会对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增加或者减少交易所注册资本形成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员大会形成的其他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会员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后10日内,交易所应当将会员大会全部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章 理 事 会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通过对理事会成员的不信任案,并提请有关机构审议批准;

(四)拟定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六)审议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七)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八)决定会员的接纳;

(九)决定对违规会员的处罚;

(十)决定交易所的变更事项;

(十一)审定根据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二)审定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十三)审定总经理提出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四)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十五)监督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

(十六)组织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物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十七)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有关职权,理事会可授予专门委员会或总经理行使。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由15名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为9名、非会员理事为6名。理事每届任期3年,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2003年10月21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主要业务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二章 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

第四条 交易所上市品种为铜、铝、天然橡胶、胶合板、籼米,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五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五 ( 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 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 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 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合约交割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代码。

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货合约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又称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条 期货合约交割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实物交割的月份。

第十一条 最后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 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 期货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的商品数量,在该品种的期货合约中载明。

第十三条 期货合约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三章 交易大厅管理

第十四条 交易大厅是期货合约集中交易的场所。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对交易大厅进行管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交易所允许符合条件的会员通过远程交易席位,参加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

第十五条 出市代表是指由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大厅接受本会员的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会员可指派若干名出市代表。

第十六条 出市代表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培训考核合格, 取得《上海期货交易所出市代表证》。

第十七条 出市代表不得接受其他单位、个人的交易指令或者为其提供咨询意见,不得为自己进行期货交易。

第十八条 出市代表有使用交易所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对交易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同时有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定、服从管理和爱护公用设施的义务。

第十九条 交易期间交易所派出交易主持人一名及场务执行人员若干名。

第二十条 交易主持人和场务执行人员是主持交易活动和维护交易秩序的场务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布开市、收市;

(二)执行按规定调整的涨、跌停板;

(三)监督和按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四)按规定控制交易席位的交易权限;

(五)管理交易大厅;

(六)维护交易秩序;

(七)经总经理授权处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二十一条 进入交易大厅限于下列人员:

(一)会员出市代表;

(二)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

(三)交易所特许人员。

第二十二条 出市代表须按规定着装并佩戴证件, 按规定时间进场。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应按规定着装, 并佩戴标志进场。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员进入交易大厅, 应事先征得同意,并由交易所人员陪同,进场后不得参与或妨碍交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对出市代表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大厅管理办法和有关纪律,有权向其提出警告,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其离场,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章 经纪与自营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会员分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以下简称经纪会员)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以下简称非经纪会员)。

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委托经纪会员进行期货交易的,必须事先在经纪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投资者分为单位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第二十八条 经纪会员在接受投资者开户申请时,须向投资者提供《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个人投资者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单位投资者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并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 经纪会员在接受投资者开户申请时,双方须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个人投资者应在该合同上签字,单位投资者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并盖公章。

第三十条 经纪会员应按交易所规定将投资者登记表、营业执照影印件、身份证影印件等资料报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投资者交易编码制度,经纪会员和投资者必须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第三十二条 经纪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交易可以按规定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网上委托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经纪会员的业务人员在接受投资者书面委托时,应依序编号,由业务人员签字并标记时间,其中一联交投资者收执。

第三十四条 交易指令的种类:

(一)限价指令:指执行时必须按限定价格或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

(二)取消指令:指投资者要求将某一指定指令取消的指令;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第三十五条 交易指令当日有效。在指令成交前,投资者可提出变更和撤销指令。

第三十六条 经纪会员对其代理投资者的所有指令,必须通过交易所集中撮合交易。

第三十七条 经纪会员应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代收国家规定应由投资者上交的税费。

第三十八条 经纪会员有责任如实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的资信和业务情况及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三十九条 经纪会员在每日交易闭市后应当为投资者准备交易结算报告。投资者有权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知悉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

第四十条 经纪会员应按投资者的委托进行交易,并为投资者保守交易秘密。

第四十一条 经纪会员对其名下的期货交易先行承担全部责任,投资者对自己委托的期货交易负全部责任。

投资者有向交易所反映委托交易业务中存在问题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非经纪会员进行自营期货交易的,须在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单独开设自营专用资金帐户,存入足够的资金。

第五章 交易业务

第四十三条 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某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期货合约的交易价格是指该期货合约的交割标准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增值税价格。

第四十五条 期货合约的交割标准品由交易所在期货合约中载明。替代品升水贴水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非基准交割仓库交割与基准交割仓库交割的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四十八条 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第四十九条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第五十条 新上市合约的挂牌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

第五十一条 会员进行期货交易应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手续费。

第五十二条 会员进行实物交割应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交割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当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时,交易所确定该合约在该交易日收市时出现涨(跌)停板,并按交易所制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指会员按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第五十五条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交易所决定。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所可调整交易保证金水平,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会员应在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帐户,会员专用资金帐户只能用于会员与投资者、会员与交易所之间期货业务的资金往来结算。

第五十七条 经纪会员应当将投资者交纳的保证金存放于会员专用资金帐户,以备随时交付保证金及有关费用。经纪会员不得挪用投资者资金。

第五十八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经交易所批准,会员可用标准仓单或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质押物充作交易保证金。

第五十九条 经纪会员在受理投资者委托指令后,应及时将投资者的指令输入交易席位上的计算机终端进行竞价交易。

第六十条 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 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bp≥cp≥sp, 最新成交价=cp

cp≥bp≥sp, 最新成交价=bp

第六十一条 当结算准备金低于开仓最低额度时,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不接受开仓申报。

第六十二条 买卖申报经计算机撮合成交即生效,其信息通过计算机成交回报系统发送至会员的计算机联网终端上。会员在收到成交回报信息时,应及时通知投资者。

第六十三条 申报买卖的数量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其余量仍存于交易所计算机主机内,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交易。

第六十四条 每日交易结束,会员可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获取成交记录。会员应及时核对,如有异议应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

第六十五条 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

经纪会员对投资者的开户资料、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以及其他业务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第六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头寸审批制度。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申请者的经营范围和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资料、现货购销合同等能够表明其现货经营情况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

投资者申请套期保值额度必须委托经纪会员办理。

第六十七条 套期保值额度按交易所有关规定使用。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六十八条交易所实行投机头寸限仓制度,套期保值头寸不限仓。规定一般月份合约和交割月前一个月份合约同时按会员和投资者编码限仓,经纪会员的限仓由交易所根据其注册资本、信誉、抗风险能力、以前年度交易情况和投资者数量核定。交割月份合约实行对会员和投资者绝对量限仓。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户,其持仓量应合并计算。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对会员或投资者违规超仓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追加保证金的,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对违规会员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 强行平仓盈利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违规者承担。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也由违规者承担。

第七十一条当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或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释放交易风险。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释放风险时,交易所应宣布进入异常情况,由交易所理事会决定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十二条 会员无法履约时,交易所有权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暂停开仓业务;

(二)按规定强行平仓,并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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