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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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Value Added Tax,VAT)

目录

    1.什么是增值税 2.增值税的内容 3.增值税的分类 4.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5.增值税税率说明 6.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7.增值税税率的调整 8.增值税的起征点调整 9.增值税的主要免税规定 10.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11.中国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12.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区别 13.对增值税利弊的分析 14.世界各国的增值税
    • 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指对纳税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的内容

      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增值税征收通常包括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基于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理论上包括农业各个产业领域(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和商业服务业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批发、零售与消费各个环节。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一种销售税,属累退税,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的增值而征税的一种间接税,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称为商品及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 GST),在日本称作消费税。增值税是法国经济学家 MAUrice Lauré于1954年所发明的,目前,法国政府有45%的收入来自增值税。

      :2016年4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过渡通知”)。

      过渡通知强调,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过渡通知还透露了具体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我国自2019年4月1日起下调增值税税率,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及进出口退税率也相应调整。

      增值税的分类

      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可以分为:

      • 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项目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税款,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有的税款。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 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税款,未提折旧部分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收入,因此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 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全部一次性扣除。这样,就整个社会而言,生产资料都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仅相当于社会消费资料的价值,因此称为消费型增值税。中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实施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2.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3.税目、税率

      (图片来源:互联网

      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二、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上述货物的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三轮农用运输车、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

      三、饲料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并包括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四、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五、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 ROM和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O)、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R—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六、二甲醚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七、食用盐

      食用盐,是指符合《食用盐》(GB/T 5461-2016)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增值税税率说明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二)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二、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税率征收。

      四、文物商店和拍卖行的货物销售按6%的税率征收。

      五、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按6%的税率征收。

      六、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注:“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进口货物,税率为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3%。

      九、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十一、工厂回收的废旧物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十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发票上的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运输费用和其他杂费合并开列,则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税率的调整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增值税的计征方式目前主要有两类:增值税的税率,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目前有17%、13%、11%和6%共四档税率;增值税的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3%的征收率计征;对一些特定的一般纳税人,则适用6%、5%、4%、3%四档征收率。

      具体来说,征收率为6%的项目包括自来水、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部分建材产品和生物制品;征收率为5%的项目为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征收率为4%的项目包括寄售、典当和拍卖商品、销售旧货;征收率为3%的项目为公共交通运输等营改增个别应税服务。

      五、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三档

      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进一步减税措施,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会议决定,在一季度已出台降费2000亿元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以下减税举措:

      一是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六、深化增值税改革,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1、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2、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3、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5、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6、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4、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7、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8、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增值税的起征点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38号)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2.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3.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2008年12月18日)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3.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2011年10月28日)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2.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3.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增值税的主要免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 避孕药品和用具;
      • 古旧图书;
      •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有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两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间接法(扣税法),我国的增值税计算也统一采用扣税法。

      1.直接计算法

      直接法是指按照产品销售额扣除法定扣除项目(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燃料动力、包装物等)后的余额作为增值税,再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在直接计算法下,计算增值税的方法又可分为以下两种。

      1)加法

      加法是将构成增值额的各要素相加来计算增值额。其计算公式为

      增值额=本月发生的工资+利润+租金+其他属于增值税项目的数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率
      

      这种方法在理论上可行,而在实际业务中却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要准确计算和详细核实这些增值项目,一是工作量大,二是非常复杂,因此在国际上没有一个国家采用。

      2)减法

      减法(扣除法)是以产品销售额扣除法定扣除额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扣除项目一般包括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燃料动力、包装物等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增值额=本期销售额-规定扣除的非增值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率
      

      这种方法在实际业务中也同样存在着增值项目难以划分等问题,所以该方法一般也不被采用。

      2.间接计算法

      间接法也叫扣税法,是不直接计算增值额,而是采用抵扣税款的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率-本期购进中已纳税额
      

      实行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时,理论上可行,实务中便于操作,是以购货发票所列已纳税款为依据进行进项税款扣除的。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扣税法,我国增值税也统一采用扣税法。

      中国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征收率
      

      (3)进口货物退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4)出口货物退税

      纳税人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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