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

兼并(mergerannexation)

目录

1.什么是兼并(定义)2.企业兼并的类型3.中国企业兼并的形式4.兼并的方法工具5.企业兼并的基本程序6.兼并类型7.兼并交易的原则8.兼并成功的条件8.1.一、兼并方的条件8.2.二、各方面的条件8.3.三、兼并成功的要素8.4.四、被兼并方的条件9.兼并中介10.兼并收购顾问的选择11.兼并契约11.1.一、股份收购契约11.2.二、风险分担的协商12.在我国兼并交易的注意事项13.企业兼并协议(范文)

什么是兼并(定义)

兼并是指通过产权的有偿转让,把其他企业并入本企业或企业集团中,使被兼并的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一家企业以现金、证券或其他形式购买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并取得对这些企业决策控制权的经济行为

兼并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获得另个企业的控制权,从而使若干个企业结合成一个整体来经营

狭义的兼并概念是指两个规模大致相当的企业结合起来将其资源整合成一个实体。兼并前企业的股东或所有者在兼并企业中拥有股份,同时原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在兼并后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位。相反,收购是指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控制权。是否取得控制权是区分兼并与收购的关键。

为了清楚地和收购相区别,狭义的兼并概念也有所扩展。兼并发生时:

·没有明显的收购企业或被收购企业;

·双方共同参与兼并企业管理结构的建立;

·兼并时两个企业在规模上十分接近,兼并时任何一方不支配另一方;

·全部或绝大部分的对价都是股份互换而不是现金支付等其他方式。在兼并中,极少出现现金转手的情况。

案例1】

1992年9月,瑞德国际(ReEDInternational)和荷兰出版商ELSEvier宣布了一项没有任何现金支付的合并计划。52亿美元的合并创造出世界上第三大出版业集团。瑞德国际和荷兰出版商作为母公司各占50%的股份,同时它们保留各自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和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资格。由于合并瑞德国际的规模较大,瑞德国际还获得了Elsevier约11%的股份(权益)。1997年,瑞德Elsevier同意,如果监管部门核准,它将和荷兰出版商WoltersKluwer合并,合并后诞生的这个英荷控股集团的销售额约为150亿法朗。结果合并没有实现。

【案例2】

1998年1月,英国最大的两家制药公司SmithKlineBeecham和GlaxoWellcome宣布厂它们的合并计划。这笔交易的合并价值超过1000亿英镑,并将创造出英国最大、全球第三大的制药企业,但这一合并最终还是流产了。在这场兼并发生的前5年中,制药行业相继实施了一系列的合并行动,这些交易大体上足迫于削减成本动机而将研究和开发资源进行合并。

企业兼并表现为企业间资产存量的流动。从宏观上说,企业兼并有利于资源配置产业结构的优化。从微观上说,企业兼并是壮大企业实力、实现企业规模经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导致劣势企业原来占用的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从而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同时促使产业结构向优化方向发展。

企业兼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产物,是竞争机制作用的必然结果。中国的企业兼并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兴起的。1988年开始,企业兼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机制转换和结构优化的新形式,在全国普遍展开。

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中国企业兼并应遵循自愿、互利、有偿;注重实效;防止垄断;既考虑经济效益,又考虑方便人民生活的原则。

企业兼并的类型

企业兼并的主要类型有:

①横向兼并。即生产、经营相同产品的企业之间的兼并。

②纵向兼并。即在生产、经营、销售流通过程中具有前后关联的企业之间的兼并。

③混合兼并。即彼此无直接的生产经营联系的企业之间的兼并。

中国企业兼并的形式

中国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包括:

①承担债务式兼并。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的债务为条件接收被兼并方的资产,取消其法人地位;被兼并方则避免宣告破产

②购买式兼并。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的资产,使被兼并方失去法人地位,成为兼并方的下属工厂或分公司

③控股式兼并。兼并企业通过购买被兼并企业的股份,达到控股比例,从而将其纳入兼并企业的运行轨道,被兼并企业仍保持其法人地位,但具有兼并企业子公司的性质。

④吸收股份式兼并。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企业的股东。

兼并的方法工具

一、管理层收购(Mbo)

在美国一些大公司放弃经营而欲出售其经营不理想的企业时,往往公司的管理团队因为最了解这一公司和整个行业,为了避免公司落人他人手中而有意购买,便构成了MBO,即Managementbuy-out。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将目标公司收购为己有,其主要方式有二种:

一是管理层杠杆收购,即公司管理层以公司的资产或未来收益担保银行贷从而融资买入自己所管理的公司,以此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

二是资本重组方式,即将公司的资本总额降低,相对地提高管理层对公司的持股比例。由于公司总股本的减少,管理层持股在绝对量不变的情况下相对量增加,从而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但一般而言,MBO通常采取LBO的形式,即首先设立一家新公司从事收购,并使目标公司因而大量举债。由于管理层深知公司的情况,能够对收购的利弊作出较好的判断,所以管理层收购一一MBO一度成为普遍运用的公司收购方式。从反收购的意义上说,比较外来袭击者而言,管理层对目标公司有着近水楼台之便。

有很多理由使管理层收购成为现实。但如果目标公司不存在足够大的“潜在的管理效率空间”,公司管理层的愿望是不可能实现的。这里,“潜在的管理效率空间”就是指公司内部存在着大规模节约代理成本的可能性。

MBO的操作过程要点如下:(一)由管理层起草并向公司卖方发出收购要约;(二)对目标公司的调查;(三)在财务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目标公司的收购价;(四)融资安排;(五)完成融资并成立新公司。

二、LBO

所谓杠杆收购(LBO)是企业兼并的一种特殊的形式,其实质在于举债收购,即以债务资本为主要融资工具,通过目标公司的大量举债来向股东买公司股权,而这些债务资本大多以被并购企业的资产为担保而获得的。它主要是运用财务杠杆加大负债比例,以较少的股本投入(约占10%)融得数倍的资金,对企业进行收购、重组,使其产生较高盈利能力后,以俟机出售的或进行经营的一种资本运作方式。买方若向银行大量融资取得现金,来支付价款给卖方,与买方支付现金是一样的。而LBO(leverageDBUyout)的特色就在于,买方收购股权的资金,主要系以目标公司的各种资产作抵押,由目标公司向金融机构及其他来源贷得,而买方只支付一、两成的现金。因此,在作业上,可先以保证本票(PRoMISsorynotes)及过渡性贷款(bridgeloan)作短期融资。之后,再改为由目标公司发行长期的优先债务、居次债务,及募集资金认购特别股及普通股。

它是一种以小博大、高风险、高收益、高技巧的经济运作方式,充满诱惑力。当然,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杠杆收购也同样遵循这一原则。由于资本结构中债务资本占了绝大部分,收购方的偿债压力也极重,债务资本的提供方要求有较高的利率作为补偿,而且附有苛刻的条件。一旦经营不善,或是收购前规划和收购后现金流规划出了问题,收购方极有可能为债务压垮而破产。

企业兼并的基本程序

企业兼并包括企业合并、营业转让和企业收购三种形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企业兼并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式兼并三种形式。无论采取哪种兼并方式,都要采取以下程序:

1、初步确定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业。

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业一般通过产权市场或者直接洽谈的方式予以初步确定,实践中,由于现有产权市场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因此采取直接洽谈或者自找对象确定兼并方和被兼并方的情形较为常见。

2、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

企业采取兼并形式进行改制的,应当对被兼并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以防止国有资产在兼并中流失。企业兼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如果经过兼并,企业改制为非国有制企业,还要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被兼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

3、资产评估。

企业采取兼并形式进行改制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资产实施评估。对于兼并方企业在兼并过程中转换成股份制企业的,也要进行资产评估,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商誉,但是不包括以无形资产对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资产。对于非国有投资者兼并企业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资产进行评估。对于其他形式的兼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有资产实施评估。首先,被兼并企业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评估立项,并呈交财产目录和有关的会计报表等资料。然后,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如果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评估立项的,申请单位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现行法规及其政策的规定,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以及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临时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被兼并企业应当委托上述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对于委托不属于上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不予认可。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资产的评定和估算后,要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最后,委托单位将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经过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下达确认通知书。没有进行资产评估而签订出售协议的,应当认定协议无效。

4、确定产权底价。

被兼并企业应当以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合理确定出售底价。并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成交价。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但是允许成交价在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幅度的浮动,如果浮动价低于评估价的90%,要经过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的,一律不予办理产权变动手续。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成交价的,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处理。对于自找对象的企业兼并,可以协商议价,但是议价不得低于评估值所确认的底价。被兼并的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的,成交价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予以确认。

5、签署兼并协议和转让价款管理。

成交价确定后,兼并双方的所有者应当签订兼并协议。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的,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为了使兼并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征求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意见,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职工不同意兼并,不影响兼并协议的效力。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备案。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兼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兼并协议不生效。因未获通过导致兼并协议无效的,按照合同法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处理,兼并企业也可以就其所受的损失主张赔偿。

已经实行承包或者租赁制的企业,在确定其被兼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中止合同的手续。在没有办理中止合同手续之前,企业不得兼并。

企业实施兼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兼并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价款;一次性支付价款确有困难的,经过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以分期支付价款。分期支付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未付价款部分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由购买者向出售方支付利息。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此外,为了保护债权金融机构的利益,《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在改制过程中,必须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国有企业才能改制。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企业兼并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要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兼并协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企业兼并协议不生效。但是依照合同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兼并协议有效。

6、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手续和法律手续。

被兼并方企业产权转让的收入,归该企业的产权所有者。如果被兼并方企业是全民所有制,其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解缴国库。如果被兼并企业属于集体所有制,其净收入按照产权归属分别归不同的所有者。

企业被兼并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包括被兼并企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动或者注销登记)和税务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同时为兼并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如果被兼并企业的用地属于国有划拨的土地,兼并企业还应当按照房地产法的规定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企业被兼并后,如果属于企业合并的,合并企业应当及时办理被兼并企业的法人注销登记,没有办理注销登记,协议已经履行的,不影响兼并协议的效力和兼并企业对被兼并企业债权债务的承担。属于控股式兼并的,新设企业应当办理法人变更登记。

7、权利义务的承担和职工的安置。

对于合并式兼并,兼并企业应当承继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在合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履行了债权人保护程序,债权人未在债权人保护程序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则不能向兼并方主张债权;如果当事人未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而进行企业兼并的,则兼并方应当承担被兼并方的负债。此外,在吸收合并的情形下,如果被兼并企业的管理人隐瞒或者遗漏企业债务的,如果债权人在债权人保护程序确定的期限内申报了债权,应当由兼并企业承担申报的该笔债权。如果债权人未在债权人保护程序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则兼并企业不承担该笔债权的清偿,被兼并企业的出资人负有对该笔债权的清偿责任

对于控股式兼并,由于被兼并企业仍然法人主体资格并未消灭,因此,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被兼并企业承担。当然,如果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使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除外。

被兼并方的职工原则上由兼并企业接收。

兼并类型

买壳上市借壳上市按当事企业的行业关系分类的兼并类型按兼并的内在动因划分的兼并类型按兼并的实现形式分类的兼并类型按兼并公司掌握目标公司股份是否受到法律规范强制分类的兼并类型按兼并后企业的法律地位分类的兼并类型按兼并企业对兼并的态度分类的兼并类型按兼并企业对目标企业进行兼并的态度分类的兼并类型按中介机构是否介入兼并分类的兼并类型兼并、收购和接管按产权转移的程度和方式划分的兼并类型

兼并交易的原则

兼并交易须遵循的几个原则是

1.合法性原则。

在涉及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抵押权、质权和其他物权,专利、商标、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购销、租赁、承包、贷、运输、委托、雇佣、技术、保险等各种债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时,毫无疑问的是只有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避免无数来自国家的、部门的、地方的、他人的法律风险

2.合理性原则。

在合理的范畴中首先是合理的目标--效益性。股东利润最大化是所有经营方式包括购并的终极目标。在组合各种资产、人员等要素的过程中效益始终是第一位的。其次是合理的前提--稳定性。在“稳定是第一位的”这句话后面是对中国人民文化和心态的深刻了解。只有稳定衔接的基础上才能出效益。复次是合理地操作--诚信原则。只有诚信地履行兼并协议,才能让重新组合的各个股东和雇员对新的环境树立信心,对任何企业来说,“人气”都是十分重要的。最后是结构合理--互补性。注意个要素的有机组合,达到互补的效果。一句话,做得公平合理,事情才做得好。

3.可操作性原则。

所有的步骤和程序应当是在现有的条件下可以操作的,或者操作所需的条件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创造的,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法律和事实障碍。同时,整合的程序和结果应是便于股东了解、理解并控制的。

4.全面性原则。

要切实处理好中国企业的九大关系--党、政、群、人、财、物、产、供、销,才能不留后遗症,否则,后患无穷。进行兼并整合首先需要的是一个整合班子。其中,兼并财务经营顾问、兼并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是其中的核心人物。当然,所有的兼并整合策略都应在上述兼并整合的原则下操作。

5.产业政策导向原则

企业兼并要以产业政策与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以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为目标。因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驱动企业兼并的原始动力是利益的增殖机制。而作为微观经济单位的企业,其考虑的也只是自身的微观利益。如果没有宏观上的产业政策导向,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盲目性。特别是在中国现阶段,市场发育不成熟,企业机制不健全的条件下,企业近期利益导向作用,更会带来盲目性,并进一步导致产业结构的非优化和畸形化。因此,企业兼并必须围绕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来进行。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详细的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对企业兼并加以宏观指导,并主要依靠动用信贷税收、财政等经济杠杆来诱导企业兼并的行为方向。企业兼并行为是否合理,其衡量标准主要看其资产存量是否向需要发展的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生产短线产品的企业流动,是否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社会经济效益。

6.自愿互利原则

企业兼并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结果,既不能一厢情愿,也不能强迫包办,只能在双方自愿情况下才能成交。而这种自愿又是建立在互利基础之上的,买卖行为的确立应当有利于双方利益的实现,即一方寻求出路和生存,一方获得扩张和发展。对于产权出卖者来说,产权出卖后,其资产由实物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不仅可以甩掉原来的亏损“包袱”,养活减少经营不善带来的损失,还可以存入银行保值,免去种种风险,也可以用于其他投资,使资产在另一种存在形态上获得更大收益。对于产权的购买者或兼并者来说,通过兼并其他企业,可以使生产和资本迅速集中,从而在更大规模上获得收益。

7.有偿转让原则

企业兼并要通过买卖关系有偿进行。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兼并实际上是将企业作为商品推向市场,其产权在不同的所有者之间发生转移,他们之间完全是一种商品买卖关系,这就要求资产转让具有有偿性。即使兼并发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由于属于不同利益的主体,它们之间的兼并也仍然必须支付相应的资产转让费。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处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关系。特别是在“两权分离”后,在同一财政隶属关系的全民所有制之间的兼并,也同样存在产权(包括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转移的问题。企业之间的产权转让,既可以是全部产权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产权的转让。但无论哪种转让形式,都必须遵循资产有偿转让的原则。这是企业兼并与“关停并转”的重要区别。

企业兼并不仅要有偿转让,而且在转让中还应实行“等价交换”。在中国企业兼并伊始,产权市场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资产价值的准确评估,一般采取“资产上算粗账,效益上算大账”的作法,资产价格以兼并企业能够承担、接受为原则,因此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转让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较大,这实际上是一种不等价交换。买卖所以能够成交,多是政府为推进兼并,进行行政干预的结果。这种做法,在兼并初期是可以理解的,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企业兼并的发展,特别是随着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完善,资产价值的科学评估以及产权的等价交换也就越发重要,成为企业兼并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8.市场竞争原则

企业兼并离不开竞争,因为它本身就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它与行政性合并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它是“以优吞劣”而不是对等合并。正是这种优胜劣汰的竞争性,使它在为实现社会资源重新优化配置的有效机制。而企业兼并的竞争性又与市场环境分不开。兼并需要市场为其提供各种信息,提供众多的选择机会,提供产权交易的场所。离开了市场环境,兼并可供选择的范围必然十分狭小,其竞争性将受到抑制,重新配置社会资源的合理程度将十分有限。

中国企业兼并的发展初期,企业之间实现的兼并,多数是由主管部门引导、牵线搭桥促成的,带有一定行政性色彩,由于缺乏市场竞争机制,缺少可供选择的机会和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兼并应有作用的发挥。近两年,随着各地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通过市场实现的兼并逐渐增多,表明中国的企业兼并正在由行政性兼并逐步转向市场兼并的轨道。目前,一些省市、地方正对如何强化兼并中竞争机制进行探索,如郑州市在产权交易市场上,积极倡导公开竞争。该市规定,凡是要求拍卖和被兼并的企业,在审批之前一律登报公布,标明拍卖底价和兼并条件,以提高产权交易的透明度。

兼并成功的条件

一、兼并方的条件

兼并是否成功,即兼并行为发生后能否达到预料的良好宏观效果和微观效果,与兼并方有很大的关系。兼并主必须具备一这的条件,才能使兼并行为正常,兼并效果良好。具体说,兼并方的条件包括以下几条:

1.产品具有竞争能力

产品有广阔的市场,企业有发展前途,这不仅仅意味着目前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不错,各项经济效益指标较好,而主要是指兼并方之产品生产领域符合消费需求变化的要求,在未来一段时期产业结构的变化趋势中尚不属衰退、淘汰之领域或产品,或者这些产品的需求收入弹性较小,随着时间的推移,消费者必须一直消费的产品。例如在我国,诸如小轿车、电子计算机办公设备、精密仪器、必备日用品等等。都是有良好前景的生产领域,因为它们是代表我国产业结构演变中的趋势性变化方向的。作为兼并方企业,并非要求其一定是小汽车制造企业,电子计算机企业等才行,实际上,兼并方只要是上述这种产品的生产环节,零部件生产者等便可,由于存在着密切的投入产出经济联系,所以,从事这些领域的兼并方的前景依然是十分良好的。

2.生产技术先进

生产技术先进是一相对的概念,既可以相对于世界一般水平,也可以相对国内一般水平,这里所要求的,是兼并方生产技术水平至少在国内是属于先进的。为什么呢?道理很简单,因为在企业的投入产出活动中,生产技术先进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投入产出的转换率。比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是企业经济效益较好的基本保证。当兼并行为发生之后,被兼并方的资产及其以实物表示的种类生产要素就被收入兼并方,并由兼并方将其与本企业资产进行一体化重组。很显然,这样一种重组,只有在比被兼并方更先进的生产技术基础上进行才有意义,才能对微观(包括企业本身)、宏观经济直到良好的作用。因此,兼并方应具有先进的生产技术水平,这一条件是合理和必要的。

如果仅仅看一下兼并方有那些众所周知的先进设备,就认为其有了生产技术先进这一条件,则大错特错了。生产技术先进固然首先要看其是否有较先进的设备,而更重要的是看其如何运用这些设备及技术人员以取得较高的产品质量,较多的技术创新,较强的新产品研制开发能力。

3.管理水平较高

一个企业若要运作良好,一定离不开良好的管理,因为,有效的管理是按照事物本来的运行法则,将各个部门、要素有计划有比例地优化组合在一起,使事务有序地进行。企业是一个生产要素组合的场所,通过优化组合,要使投入之后能够产出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或劳务。优化组合进程就是管理过程,优化组合水平高,实际上就是管理水平高。通过管理可以把生产要素的潜能充分发挥出来。

4.偿债能力

兼并方企业作为兼并企业的收购者,除了上述条件外,在收购当时还应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因为许多兼并并不是完全由兼并方拿出现金来购买,而是通过一大部分商业贷款进行的,这样,从银行的角度和从保证兼并之后能获得理想效果的角度看,都需要兼并方企业有较强的偿债能力。那么,怎样判断兼并企业的偿债能力呢?主要是分析兼并方的负债比率。

负债比率是计算企业资产或净值与负债间的比率,以确定万一企业经营发生困难,需要清算、偿还债务时,对债权人的保障有多大。具体有四个指标可以用来测算:

第一,总资产负债率。总资产负债率是负债总额(包括流动负债和中长期负债)与资产总额之比:

总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这一比率是求出负债占总资产的比率,以便知道万一需要清算时,债权人的保障程度。在以这个比例为计算标准时,要把资产的变现能力考虑进去。无形资产如商业信誉等,一般都不包括在总资产之内,这个比率愈小,对债权的保障就愈大。

第二,净值负债率。净值负债率在于限制负债总值不得超出企业所有人即股东所有的净值全部,因为经营的风险应该由企业所有者承担,如负债超出了股权净值,也就是债权人承担的风险超出了企业所有者,则企业承担的外来风险太大。除非是在特殊情形下,偿债风险太大,将导致企业股权价值跌落。

净值负债=负债总额/股东净值

一般来说,各行各业的净值负债率都有不同,此一比率应与同行业比较方才具有意义,因为和同行比较可以确定该公司的资信程度和财务风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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