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会计

商誉会计(GoodwillACCOunting)

目录

1.什么是商誉会计2.商誉会计理论3.商誉会计存在的问题4.商誉会计争论

1.商誉的入账问题商誉通常按照其来源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刨商誉。

对于商誉入账争论主要包括商誉是否应该入账、入账价值的确定、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的入账等问题。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商誉与作为整体的企业有荚。因而它不能单独存在,也不能与企业可辨认的各种资产分开出售”。又规定“商誉可以是自创的,也可以是外购的,但只有是外购的才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入账。”所以“只有企业在购买另外一个企业时,外购商誉才能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但是对具体处理未作详细的说明。财政部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时规定、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时规定等会计规范规定对国有企业的兼并和商誉的会计处理有比较详细的规定:“被兼并企业应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财产评估作价”,“按照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记所有资产科目,按照成交价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记“无形资产一商誉”科目。但对非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现有法规只提出“可比照本规定执行”,并没有强制执行的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商誉期限应反映对:采来经济利益流人企业的期间的最好估计,代写毕业论文商誉的使用年限从其初始确认起不超过20年。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999年发布了征求意见稿企业合并与无形资产》。要求取消权益集合法而以购买法来处理所有企业的合并。规定确认为商誉的数额由一项或多项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或不能可靠计量的可辨认无形资产组成。从上述各国对商誉的确认规定的分析,可以看出,各国对外购商誉的确认有统一的规定,即都对外购商誉进行确认。对自创商誉确没有明确的规定。

2.入账之后商誉的摊销问题商誉作为一项资产被确认以后,入账后的摊销也存在很大争论。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商誉应在不超过20年内摊销;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规定商誉在其有限的经济使用寿命内(不超过20年)系统摊销,但如果商誉具有无限的经济使用寿命,则不应摊销;早在几年前FASB发布的征求意见稿(ED)规定,继续要求商誉确认为一项资产,但不允许摊销。ED规定商誉应当在报告单位水平上采用公允价值基础进行减值测试。当商誉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内涵公允价值时,就发生了减值,应用两步骤减值测试法确定可能存在的减值。我国等也要求商誉在一定的年限内予以摊销。摊销方法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资本化后逐年摊销。该方法使用的国家最广,包括德国、法国、日本、新型国家和142号准则实施以前的美国。二是转销准备金。即利用商誉可以直接冲销留存收益。荷兰和法国的主导实务采用这一方法。三是年度减损测试。FASB曾经发布第142号准则,准则要求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由逐年摊销变为年底减损测试。即如果发现其价值低于包括商誉和其他所有资产在内的账面价值,就应该对商誉提取减值准备。商誉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每年也应该进行减损检查,142号准则对其他无形资产减值测试也有详细的规定。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对商誉入账后摊销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要求商誉在合理期限内摊销,各国可能对摊销期限有差异;代写硕士论文另一种是不进行商誉摊销,只是进行减值测试,提取减值准备。

商誉会计思考

1.完善商誉会计理论由于计量技术的缺陷和商誉会计理论的不完善,使得商誉会计存在许多争论,主要是对自刨商誉没有进行计量、记录和报告,这是对商誉会计的一大挑战。

由此可见,应该逐步完善商誉会计理论,首先明确商誉的实质,笔者认为虽然商誉不能单独为企业创造价值,是依附于企业的其他资产产生价值,应该作为一项无形资产进行入账。对于自创商誉的确认,由于目前计量技术的缺陷,还不能准确地反映白创商誉的价值,相信随着计量技术和科学理论的不断发展,自创商誉会逐步被接受而且作为一项资产入账的。尤其是我国的企业有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区别,而且企业会计准则》只是对国有企业的兼并商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就给非国有企业选用其他方法进行商誉会计处理留下了法律空洞,结果是降低了不同所有制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可见完善商誉会计理论,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将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逐步实施商誉会计随着各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而且实证也验证目前大多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已接近半强式有效,而我国资本广义的管理会计概念。'

美国全美会计师协会管理会计实务委员会在1986年对管理会计的基本定义为,“管理会计是向管理当局提供用于内部计划、评价、控制以及确保企业资源合理利用和经营责任的履行所需的财务信息,确认、计量、归集、分析、编报、解释和传递的过程。管理会计还包括编制供诸如股东、债权人、规章制定机构及税务当局等非管理集团使用的财务报表。”由此看来,管理会计不仅加工历史信息,而且加工未来信息,它主要是服务于管理人员,以企业现在和未来的资金运动为对象,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以为企业内部管理者提供经营管理决策的科学依据为目标而进行的经济管理活动。管理会计在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随着市场环境和企业管理环境的发展变化,其理论和实践仍将不断变革和发展,旨在为现代企业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可持续发展服务。

商誉会计处理

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只有在企业的产权主体或经营主体发生变动,需要对企业的整体投资进行评估时,才按其购得成本或发生成本入账,即只有在企业合并时才对商誉进行会计处理。将企业的合并视为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净资产的行为,依此观念进行会计核算的方法称之为购买法。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需要确定商誉并据以入账,其会计处理程序是:首先,对所购企业的资产进行确认和评估。对各项资产重新进行估价并确定其公允价值,一般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进行。其次,确定购买成本。一般由购买企业和被购买企业谈判,以决定被购买企业产权的转让价格。购买企业应当根据产权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确定购买成本,如果购买企业以现金购买,其购买成本即为其实际支付的价款;如果购买企业以增发股票换取被购买企业的股权,则其购买成本为其增发股票的公允价值;如果购买企业以其发行的债券来支付,则其取得成本为债券的面值。购买企业发生的与合并有关的其他直接费用,如法律费用、佣金等,也应当计入购买成本。最后,比较其购买成本和被购买成本企业的公允价值。如果购买成本大于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则其差额即为商誉;如果购买成本小于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则其差额就是负商誉,对于商誉应专门设置“商誉”科目进行核算。对于外购商誉应否摊销,有分期摊销和无需摊销两种,但在会计实务中一般对商誉采用直线法予以摊销。在现行会计实务中,如果企业合并合同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合同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平均摊销;合同中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可按不超过十年的期限摊销。

负商誉普遍存在于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但企业即使存在负商誉,若不经过交易,也不反映在账上和资产负债表上。对于负商誉,通常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第一种是直接冲减非流动资产的公允价值。流动资产中的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帐款等,其价值是确定的,一般不应当冲减;非流动资产中的长期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也有其客观的市场价格,因而也不应当冲减;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通常没有客观的市场价格,其评估价格通常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可对其进行冲减。在出现负商誉时,按比例冲减这类资产的价值,直至将其价值冲减为零。如仍不足以抵消负商誉,则将剩余部分列作递延资产,并按一定的期限分摊计入各期损益。第二种是对购进的各项资产仍按公允价值计价,不进行调整,而将全部负商誉都列作递延资产,在一定期限内分摊。

商誉会计信息披露

对于商誉应当按会计制度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一是商誉确认的目的、时间、评估机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资产的流动、转让、重组日益频繁,在商誉信息披露时,应明确商誉确认的目的,是为了企业的购并、转让、重组,或者是为了改造上市,并公布商誉确认的时间和商誉评估机构名称及其评估报告;二是商誉的计价方法。包括商誉计价方法的选择,计算公式及计算结果,参数的确定及主要依据资料。采用间接法计价时,还应公布盈利预测报告。商誉应按入账价值在表内反映,在资产项目下以“商誉”专栏列示,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会计政策”无形资产项内予以详细说明。商誉不仅应在定期会计报表中披露,还应当在其确认当期以临时报告予以披露。

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中规定,要求购买方自购买日起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确认为一项资产,并按照企业合并成本超过购买方在购买日确认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净额中的权益份额的部分进行初始计量,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对商誉每年进行减值测试,或者如果事项或情况的变化表明资产可能发生减值时,更为频繁地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而对企业合并中出现的负商誉问题,并不确认为一项负资产,而是确认为损益。

我国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规定,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当期损益。我国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此时不确认合并商誉。同时,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企业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综上所述,不论是在国际上,还是我国,对商誉会计处理规定均是源于并购商誉,而对于企业自创商誉的确认计量问题,均采用了费用化处理的结果。从相关商誉会计准则的规定要看,基于并购商誉建立的商誉会计准则实质上是出于企业平衡并购交易账目的目的而设立的,而不是基于商誉的本质而对商誉进行计量确认。正是由于并购商誉入账时的这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形成原因,从准则的规定中我们也可以看出相关商誉会计准则中对并购商誉入账价值真实性的怀疑。

对商誉会计的重构

不论是美国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还是我国2006年发布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商誉的会计确认均体现于企业并购中,即外购商誉的确认,而没有发生并购企业的商誉,则不予以确认。这种确认其实只是为了解决企业并购中的借贷平衡关系,并没有真正体现被并购企业的商誉价值。

笔者认为,收购价与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市价之间的差额,其实也不能代表外购商誉的价值,事实上,收购企业愿意以超过被收购企业公允市价的代价来收购另一家企业,往往是出于自身战略发展的需要,如果我们不考虑双方讨价还价的技巧不同对收购价格的影响,收购企业其实是在考虑了利用被收购企业可辨认资产与收购企业可辨认资产,加上收购企业在管理上可以提供的协同能力基础上衡量收购价格,而超额盈利能力仅仅是其中可能的原因之一,更多的原因在于购买方利用双方资产的协同效应将带来的超额收益。因此,我们认为,商誉的本质只能是由于管理协同差异带来的企业盈利能力的不同,而那种将商誉视为收购价与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市价之间的差额的观点应该摒弃。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誉的构成要素也在不断地充实与发展,同时早期研究出的商誉构成要素也可以被一一剥离,归入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中。如商誉构成要素中的工艺、地理位置、品牌等优势可被确指到相应的专有技术(专利权)、土地使用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时,理论界又提出商誉的实质是人力资本,故商誉也可确指到“人力资本”中(尽管目前对“人力资本”的计量确认问题也是在探讨中),商誉也就成为一项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尽管从目前对商誉的不同观点来看,构成商誉的各个因素虽然有可能够被剥离出去,但管理同企业资源的协同效应不同对企业收益的影响是无法从可辨认资产中剥离的,而这种协同效应使得企业的各项资源能够产生“11>2”的神奇效应。

商誉会计的重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商誉不仅存在于企业并购过程中,同样存在于企业内部。因此,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角度来看,并购的商誉应该确认,企业自创的商誉也应该予以确认。

2、不论是并购中的商誉还是自创商誉,其确认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相同的。如果形成企业超额收益的各要素能够被确指到相应的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中,则应将其计入相应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价值中。商誉的价值应当真实反映企业管理差异对企业各项资源协同能力的不同。本着这个思路,不论是外购的商誉,还是自创的商誉,对商誉的确认均可以从企业价值的评估着手,将企业价值与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并购过程中的商誉确认,则应从并购后企业的总体资源出发,评估并购后整体企业的价值同总体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

3、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国家政策的调整,企业原有的管理对企业资源的协同作用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必然会影响到企业未来的收益能力,因此,商誉可能发生减值。因此对商誉的后续计量可以采用减值测试的方法进行。

目前我国商誉会计的现状

就总体而言,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商誉会计体系,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将商誉定义为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商誉按其来源不同,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两种,对自创商誉没有进行确认,对于外购商誉,只是曾在《具体会计准则-企业合并(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购买成本超过被购买企业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中股权份额时,其超出数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本论文由无忧论文网www.51lunwen.com整理提供并规定“在不超过十年的期限内采用直线法摊销,并计入各期费用”。但是,在具体的企业合并实际操作中,外购商誉未从合并价差中分离出来,而是作为合并价差的一部分,随同合并价差而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上述的我国现行商誉会计理论的基本内容,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成份,在新经济环境下,有必要重建我国商誉会计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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