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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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理论(corporategovernancetheory)

目录

    1公司治理理论概述2公司治理理论发展的背景3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2]4公司治理的新内涵[2]5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2]6公司治理理论评析[3]7公司治理理论综述8中西方公司治理理论综述[9]9公司治理理论面临的主要挑战[10]10参考文献

公司治理理论概述

公司治理理论(CorporateGovernanceTheory)是经济学应用在企业所有权层次的一门科学。从广义上来说,公司治理是企业权力安排的一门科学;从狭义上来说,公司治理是建构在企业所有权层次上研究如何向职业经理人授权和监管的一门科学。

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又译为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

公司治理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也是一个很新的概念。90年代以来,公司治理在发达国家成为一个引起人们持续关注的政策问题。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公司治理改革成为东亚国家和地区的热门话题和首要任务。

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投资者要求各国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了一个公司治理运动的浪潮。

公司治理理论发展的背景

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是随着西方国家企业的发展而发展的。19世纪70年代以前西方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合一的,几乎不存在治理问题;19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20年代,由于企业规模的扩张,企业所有者逐渐将经营权移交给公司的职业经理人。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科技革命推动现代公司发展的同时促进了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发展并达到了高潮,资本价值形态同实物形态相分离,企业经营者的控制权不断扩大,公司治理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20世纪80年代至今,经理人员权力过度扩张、膨胀,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开始加剧,特别是以安然事件为代表的西方国家财务报告丑闻频频暴露,使我们不得不反思即便是在美国这样一个法律制度十分完善的国家公司治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

自1932年美国学者贝利和米恩斯提出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以来,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公司治理理论进行了研究,其中具代表性的是超产权理论、两权分离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它们构成了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理论基础。

  • 超产权理论

超产权理论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兴起的一种治理理论,是产权理论经过实证解释逻辑演绎的结果。该理论认为,企业产权改革、利润激励只有在市场竞争的前提下才能发挥作其刺激经营者增加努力和投入的作用。要使企业完善自身治理机制,基本动力是引入竞争,变动产权只是改变机制的一种手段。该理论的基本观点有:

产权改革并不能保证公司治理结构就一定变得有效率,竞争才是保障治理结构改善的根本条件。英国经济学家马丁和帕克经过实证研究后发现,在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上,企业产权改革后的平均效益有显著提高,而在垄断市场上并没有明显提高,相反,一些未私有化国有企业由于引入内部竞争机制而走出困境的事例也有很多,澳大利亚经济学教授泰腾朗的研究结论也与此相似。因此,他们认为,企业效益主要与市场结构即市场竞争程度有关,因而企业通过产权改革等措施改善自身的治理结构还不够,重要的是要引入竞争性的动力机制。

对经营者的利润激励与企业绩效的提高并不总是正相关,只有在市场竞争的前提下才是如此。在没有或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上,经营者完全可以通过人为抬价来“坐收地租”式地增加自己的利润收益,而不会努力地增加自己的投入,这种情形只有在市场存在较充分的竞争时才会改变。此外,现代企业的经营者不但受剩余索取权的激励,同时还要受剩余控制权收益的激励。控制权收益越高,经营者就越重视他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收益激励同样随市场竞争程度加大而发挥更大的作用。

超产权论作为公司治理理论的新兴分支,为公司治理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它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概念,诠释了国际上部分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控股公司成功的经验,同时,也为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新的启示:只有健全和完善市场体系,并通过积极而主动地参与市场竞争,才能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多方利益得以有效实现。

  • 两权分离理论

两权分离理论即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理论,它是随着股份公司的产生而产生的。该理论的代表人物是贝利、米恩斯和钱德勒等。贝利和米恩斯在1932年出版的《现代公司与私有产权》一书中,对美国200家大公司进行了分析,发现在这些大公司中相当比例的是由并未握有公司股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由此得出结论:现代公司已经发生了“所有与控制的分离”,公司实际已由职业经理组成的“控制者集团”所控制。钱德勒认为,股权分散的加剧和管理的专业化,使得拥有专门管理知识并垄断了专门经营信息的经理实际上掌握了对企业的控制权,导致“两权分离”。

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所带来的最直接问题,是作为失去控制权的所有者如何监督制约拥有控制权的经营者,以实现所有者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去进行经营决策,而不是滥用经营决策权,这同时也是委托代理理论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委托代理理论是公司治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理论将在两权分离的公司制度下,所有者(委托人)和经营者(代理人)双方关系的特点归结为:经济利益不完全一致,承担的风险大小不对等,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运用的信息不对称。经营者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拥有绝对的信息优势,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行为很可能与所有者和公司的利益不一致,甚至于侵损所有者和公司的利益,从而诱发风险。为了规避这一风险,确保资本安全和最大的投资回报,就要引入公司治理这一机制,实现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监督。

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思想是: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即委托代理理论中所指的委托人,经营者是代理人。代理人是自利的经济人,具有不同于公司所有者的利益诉求,具有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所以,公司治理结的中心问题就是解决代理风险问题,即如何使代理人履行忠实义务,具体地说,就是如何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经营者为所有者(股东)的利益最大化服务。

利益相关者是近几年出现的有关公司治理新内涵的新概念,广义上指凡是与公司产生利益关系,与公司发生双向影响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机构,都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如股东、债权人员工、顾客、供应商、零售商、社区及政府等个人和团体。该理论认为,公司的目的不能局限于股东利润最大化,而应同时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员工、债权人、供应商、用户、所在社区及经营者的利益,企业各种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共同最大化才应当是现代公司的经营目标,也才能充分体现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存在的价值。因此,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当能够向这些利益相关者提供与其利益关联程度相匹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公司治理的新内涵

近年来,围绕着公司治理目标、公司治理结构安排以及公司治理机制改革等一系列课题,法学家和经济学家提出了单边和多边治理理论,而且多边治理理论已经逐步占据了学术主流地位。

  • 以股东所有权理论为基础的单边治理理论

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团体,必须具备人和物两个基本的要素。单边治理理论定义公司时,将公司理解为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组成的联合体,公司的权力只能在所有者之间分配。因此,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股东通过何种制度设计使经营者在自己的利益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其实质是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约束与监督问题。

单边治理理论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内容:

股东所有权论。即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才享有公司权力,他们对公司的财产不仅享有“剩余索取权”,而且还对公司的经营享有最高的直接控制权。为了体现这种股东至上主义,股东大会被认为是最高权力机关。

信托关系论。即董事会股东大会之间被认为是一种信托关系,董事会对股东负信托义务,负责托管股东的财产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以维护股东的利益。

委托代理关系论。即董事会与高层管理层之间被认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其中,董事会负责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董事会的代理人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受董事会的监督。

我们认为,单边治理理论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瑕疵:虽然股东是公司剩余索取者并由此而承担公司生产经营风险,但是公司往往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承担一部分而不是全部风险;股东虽然持有公司的股票,但大型公司的股权是相当分散的,每个股东只持有公司总体股份的很少份额。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监督收益与监督成本不对称,股东很难有效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委托人模式所主张的若干公司治理机制虽然有利于股东,但对于其他利益相关者是不利,甚至是有害。

  • 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的多边治理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美国学者杜德,他认为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不应当是公司董事唯一的追求,他们还应当代表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如员工、债权人、消费者和社区的整体利益。1963年斯坦福研究所最先提出“利益相关者”的概念。20世纪70年代以来,利益相关者的定义越来越多。其中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最主要倡导者美国学者布莱尔,在1995年出版的专著中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

支持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学者认为,组织——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为了各自的目的联合起来而组成的一种具有法人资格契约联合体。尽管这些学者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具体范围尚存分歧,但也已经达成了一定范围内的共识,即公司不仅仅是一个由资本所有者组成的联合体,更重要的是它在本质上是为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充当联接点。在这一理论背景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被定义为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有关公司经营与权利的配置机制。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公司成为这种理论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核心思想。

与利益相关者理论相联系的是受托人理论。该理论认为大型公司是社会机构而不仅仅是私人契约的产物,董事会应被视为公司有形和无形资产的受托人,职责是确保在其控制经营下的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并使资产收益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得到相对公平的分配。受托人不仅应考虑现有股东的利益,而且应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在利益相关者理论指导下,公司治理问题将可以更广泛地理解为一种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的有机整合。这一整合决定了公司行为的范围,控制权的归属,控制权行使的方式和程序,风险承担与收益分配的机制等等。

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

动态性。动态性特征是指公司治理结构应随着公司发展战略、外部监管要求等客观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这样的调整不具有周期性特点,往往是动态随机的。

契约性。公司治理结构的契约性特征是指公司各利益相关者通过签订契约来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但是由于在现实经营活动中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和随机性,因此这些契约不可能周延各利益相关者的所有行为,而只能是一种关系契约。这里关系契约是指契约只对总目标、总原则、遇到问题时的决策规则、决策权的配置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作出约定,一般不规定具体的细节性内容,因此大大降低了缔约成本。另外一个层面,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是以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文件为依据的,章程在本质上就可以理解为一种关系契约,它以文件的形式,明确规范公司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依法合规性。公司治理结构的依法合规性特征是指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是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均由有关法律法规加以明确,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损。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与否,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的完备性。

强制约性。公司治理结构强调公司股东、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配置及相互制衡。在公司治理中,股东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组成对董事会负责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经营权;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不仅在公司内部有制约,在公司外部还有外部审计行业监管等制约措施。所以,公司治理结构的强制约性是公司治理的主要特征之一。

利润导向性。公司治理结构的利润导向性特征是指公司的本质是进行利润创造,评价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最重要标准是看它能否有效促进公司的利润创造。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旨在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科学高效,例如公司应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公司营销策略和投资策略。而只有科学高效的决策机制才能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居于有利地位,进而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通过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人力资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公司决策更加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管理不断优化,公司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保持持续性优势,从而达到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地域差异性。公司治理结构的地域差异性特征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背景,其公司治理结构也一般会存在着不同的模式。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存在着英美模式、德日模式等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然而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快和各国经济文化交流的加强,公司治理结构渐有趋同之势。

公司治理理论评析

公司治理理论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200多年前亚当·斯密《国富论》中对代理问题的论述,他认为在股份制公司中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从而应当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来解决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Berle和Means于1932年的一篇开创性研究成为公司治理理论文献的开山之作,他们在对大量的实证材料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发现现代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发生了分离,控制权从所有者手中转移到管理者手中,而公司的管理者常常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非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应该强调股东的利益,实现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制衡。从此,特别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公司治理问题受到理论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在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过程中,逐渐产生了以“股东利益至上”为基础的单边治理和以“利益相关者”为核心的共同治理两种代表性的治理理论。

一、“股东利益至上”的单边治理理论

以“股东利益至上”为基础的单边治理理论认为,企业是股东的企业,股东拥有企业的全部所有权,企业的目的是股东利益最大化,从而主张“资本雇佣劳动”即物质资本主导治理模式的稳定性和合理性。其代表人物主要有Shleifer、Vishny和Tirole等。例如,Shleifer和Vishny认为公司治理的问题是如何保证向公司所提供资金供给者能够从投资中获得收益;Tirole认为公司治理的标准定义为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单边治理的理论依据是现代企业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由科斯开创的企业理论回答了为什么企业必须按照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经营的问题,比如:Alchian和Demsetz曾经从团队生产的监督差别角度解释了最优的契约形式是由监察者拥有古典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从而为资本家得到企业利润提供了证据;Grossman、Hart和Moore等人从资产专用性和不完全契约的角度证明了由于物质资本的专有性和不可证实性使得物质资本的所有者应该掌握企业的所有权(即剩余控制权) ;Jensen和MECkling、FAMA和Jensen等人也分别从代理成本角度、风险分担和决策程序角度证实了企业为股东所有并为股东利益最大化经营的合理性。可见,企业理论的成熟和完善为股东利益至上的观点提供了最强有力的理论支持。而委托—代理理论则为如何进行公司治理即治理机制的构建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它主要研究委托人如何设计激励—约束机制使代理人努力工作

对于为何只有股东才拥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权,即公司治理的权力来源问题,“股东利益至上”的单边治理理论主要有两种理论流派:一是剩余索取权理论;二是剩余控制权理论。

1.剩余索取权理论

“剩余索取权”理论认为谁承担剩余索取权,就承担了剩余风险,从而具有对公司进行治理的权力,并认为所有者是剩余索取权的天然拥有者,占有剩余的动机促使所有者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所有者追求的是剩余最大,而经营者追求的是自身报酬最优,在给定企业收益的情况下,二者的利益相互侵蚀使得所有者产生对经营者治理的需要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剩余索取权”理论可以直接追溯到18世纪末法国庸俗政治经济学的鼻祖萨伊。萨伊认为,劳动、

资本和土地商品生产的三个要素,是其价值的源泉,每一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应得到他们各自创造的收入,即工人得到工资、资本家得到利息①、土地所有者得到地租。若当事人行为和企业的产出均可测,可以依据各个要素所有者的贡献来给予这些当事人应该得到的收入,这样,企业生产分配效率达到最优,帕累托最优分配均衡实现。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主体行为不可测、产出不可测或二者均不可测成为现实世界的主要特征,人们无法准确地判定企业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以及各种状态下各要素所有者的贡献,这样就不能按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最优帕累托分配均衡无法实现。“剩余索取权”理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让某一类或几类人承担剩余索取权,并且由不同的人承担带来的效率也不一样,企业产权安排和产出效率以及物资资本更高的偿付能力等原因决定了资本提供者有占有企业剩余的可能。具体到公司治理,就是只有股东才能成为公司治理的主体。

但是,用“剩余索取权”理论来指导公司治理是有缺陷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剩余索取权”本身不是一个好的概念。在Jensen和MECkling的契约分析框架中,他们用剩余索取权来定义企业所有权和投资者权力,指的是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掉所有的固定的合同支出(如成本、固定工资、利息等)的余额要求权。但是,剩余收入往往是多方分享,特别是在新经济②背景下,不单只有投资者,其他人比如经理人员甚至普通员工也参与剩余收入的分配,从而也具有剩余索取权。这使得在很多情况下谁是剩余索取者是不清楚的,比如在两方都获得一个变化收入的前提下,我们不能说一方是另一方的剩余收入索取者。其实,Hart就曾对剩余索取权的概念进行过批评,因此他转而用剩余控制权来定义投资者的权力。

(2)将本来作为分配理论的“剩余索取权”理论用在公司治理理论上也存在着重大的问题。剩余索取权的分配理论属性使得其研究范围狭窄,它只能将企业收入分配者纳入研究范围,而将那些不参加分配但是有可能参与公司治理的主体排除在外,比如承担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政府或者存款保险机构,它们只是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外部者,并不参与企业收入分配,但却要参与商业银行的治理。

(3)显然,“剩余索取权”理论不是将实际中是否获得剩余收入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剩余索取权的标准,因为现实中不仅仅是股东获得剩余收入,那么怎么判断谁具有剩余索取权呢?该理论没有回答。

“剩余索取权”理论没有提出一个在现实中如何判断谁具有剩余索取权的方法,只是有一个股东先天就应该获得剩余索取权的先验假设,这样,该理论便无法从现实中检验,这是其最大的一个理论缺陷。综上所述,“剩余索取权”理论的缺陷使得运用它来指导公司治理实践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如果仅仅依靠自有资本占比较少的商业银行股东来掌握对一国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商业银行的治理权的话,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其后果也极其严重。但是“剩余索取权”理论认为由于股东承担剩余收入从而承担风险才会有治理要求的思路却是对的。

2.剩余控制权理论

在完全的契约条件下,是不存在剩余的控制权的,因为这时所有的权利都能通过契约得到界定,都有主体。“剩余控制权”理论认为,正是由于契约是不完全的,使得不可能在初始合同中对所有的或然事件及其对策都做出详尽可行的规定,这就需要有人拥有“剩余控制权”,以便在那些未被初始合同规定的或然事件出现时做出相应的决策。那么,如何将这些不同的控制权在外部投资者和经理人之间进行有效的分配呢?该理论认为,这种权力天然地归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所有,物质资本所有权是这种权力的来源。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将股东作为公司治理的主体就合情合理了。

但是,该理论同“剩余索取权”理论一样,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剩余控制权”理论的前提是不完全契约理论,但是契约在多大程度上是不完全的呢?很多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Hart等人认为合同的不完全性主要来源于相关变量的第三方不可证实性,但是Tirole就深刻地认识到合同当事人所真正关心的并不是具体的或然事件本身,而是或然事件对支付的影响,并且只有当两种或然事件对支付的影响无法被区分时,才会影响契约的完全性,这样就削弱了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础。博弈理论也证明了在多次重复博弈而非一次静态博弈时,契约相关变量的不可证实性对当事人行为的影响也会削弱。因此,抽象地谈论契约绝对意义上的不完全性是没有意义的,剩余控制权理论还没有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

(2)“剩余控制权”概念也存在问题,其内涵和外延十分模糊。本来“剩余控制权”是指“可以按照任何不与先前的合同、惯例或法律相违背的方式决定资产所有用途的权力”,但是,由于现实中很多治理的权力已经在合同中作了规定,所以在很多文献中,剩余控制权和控制权经常混用,就连Hart和Moore自己也不得不承认“事实上我们并不区分合同规定的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而且事实上剩余控制权等同于完全控制权”。

(3)同“剩余索取权”理论一样,“剩余控制权”理论的“资本强权观”也只是一个先验性的假设,其存在条件和适用范围从来都没有被认真考察过。该理论认为物质资本所有权是这种权力的来源,但是不能回答人力资本的所有权为什么不能带来这种权力。并且,很多学者也意识到这种抽象意义上的“剩余控制权”没有意义,从而转向了研究那些拥有信息和知识优势的代理人对企业资源的实际控制权,比如Aghion和Tirole等就认为应该在名义与实际的控制权之间划出清晰的界限。

(4)“剩余控制权”理论存在着内部逻辑不一致的矛盾。在Grossman和Hart等模型中,投资者天然拥有剩余控制权,但是这是建立在当事人不受财富约束的条件上的。一旦放弃这个不现实的假设,投资者的天然的剩余控制权就可以转移给无资产的企业经营者,比如Aghion和Bolton就得出了“控制权相机转移”的结论,认为在企业经营状态好时企业家应获得控制权,反之投资者应获得控制权。这其实已经否定了“股东至上”单边治理结构的传统观念。

(5)“控制权”概念与“治理”概念的内涵不一致。“控制权”中不但包括治理的权力也包括管理的权力,将二者统一起来研究不会得出任何对治理有意义的结论,最终的结论只能是“控制权”在企业中的分配的多元性,即多方占有“控制权”。可以看出,“剩余控制权”理论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解决,但是其认为股东是最后的风险承担者,就应该获得控制敲竹杠风险的权力,这种思路是值得肯定的。

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萌芽始于Dodd,但是其成为一个独立的理论分支则得益于Freeman的开创性研究。与传统的“股东至上”理论不同的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认为公司是一个责任主体,在一定程度上还必须承担社会的责任,企业追求的不能仅仅限于最大化股东利益,而且也要考虑其社会价值方面。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当这些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注入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后,他们或是分担了一定的企业经营风险,或是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付出了代价,就应该参与治理并分享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代表人物主要有Blair、Porter等。

“利益相关者”理论其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很多流派,但是都认为在公司治理中应该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位置。“专用性投资”理论是“利益相关者”理论最主要的权力观之一,代表性观点主要有:Freeman和EVAn认为由于利益相关者也投入了专用性资产,所以也应该考虑其利益;Blair从人力资本专用性的角度,指出利益相关者向公司投入了专用性资产,并由此承担了公司的剩余风险,那么就应该享有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即应该参与公司治理;Rajan和Zingales认为企业是市场不能完全复制的专用性投资的联结,谁掌握了这种决定企业准租金生产的专用性投资,谁就获得权威。可以看出,与科斯将企业的权威归结为外生的、阿尔钦和德姆赛茨将企业的权威归结为团队生产中监督的需要不同,“专用性投资”理论将企业的权威归结为专用性的投资。

“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关注利益相关者(特别是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希望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这是应该充分肯定的。该理论可能指出了公司治理结构演变的方向,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着现实中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这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实践上都存在着很大问题:

(1)利益相关者很难界定。一个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可以无限扩展到所有的人,但是,显然我们不能把所有的人都作为企业的治理主体。即便按照利益相关度和相关形式的差异来详细划分,也不能界定利益相关者。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就是政府可能比持有某个公司若干股票的个人更与这个公司利益相关,因为该公司对政府的纳税额远远超过此人对该公司的投资,难道我们就能说政府比这个人更有参与该公司治理的权力吗?

(2)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可能会增加交易成本。即便能够确定与公司利益相关的主体,那么肯定不会是一个小的数目。如果他们都参与公司治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得治理结构的组织成本也许非常大,这难以保证公司运作给利益相关者带来更大的利益。

(3)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可以通过相对股东来说更加完备的契约来保护。“专用性投资”理论认为每个利益相关者都为公司贡献了关系专用性资产,但是对于绝大多数利益相关者来说,这种专用性相对于其通用性来说是很弱的,与股东投入资产的专用性相比也微不足道。因此,这不足以成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依据。而且,虽然利益相关者都承担了公司的风险,但是他们要么承担的风险可以通过某种契约得到补偿,要么具备优先偿付权,这样,如果赋予他们公司治理权力的话,他们就可以通过“敲竹杠”的方式侵犯最后风险承担者的利益,因此,只有最后的风险承担者,才应该获得控制“敲竹杠”风险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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