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ADMinistrativeSupply)

目录

    1什么是行政给付2行政给付的特征3行政给付的内容和形式4行政给付的类型5行政给付的程序

什么是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它是指行政机关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政府提供必需的生存条件、防范生活风险和社会共同生活条件的行政义务。如政府向公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提供失业、疾病、养老保险,提供公共交通通讯和生活用水用电用气。广义的行政给付是政府满足公民社会权和其他公法受益权行政义务的总和。它的特点就是行政给付行为

行政给付的特征

行政给付具有如下特征:

(一)行政给付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

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要获得相关的物质帮助,必须事先向有权实施一定给付行为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即使是在自然灾难等特殊条件之下的行政给付行为,一般也需要行政相对人在领取救济物资时办理一定的手续,这些手续可以视为一种补办的行政给付申请。

(二)行政给付是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但是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社会组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行政给付的方式逐步趋向多样化。在许多领域内,行政给付并不是由行政机关直接实施,而是由行政机关拨出专门的款项,支持某些社会福利组织或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来实施。只要这种给付行为有特定的法律依据,它就仍然属于一种行政行为。

(三)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以一定的物质帮助权益

我国行政法学界通说认为,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行政机关给与行政相对人一定的物质利益,这种物质利益表现为一定的金钱、物品等实物。实际上,行政给付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它的内容主要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物质帮助权益。至于行政主体所为的给与行政相对人一定事物的行为,只是对该行政给付行为的执行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四)行政给付的对象是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下的行政相对人

究竟何种特殊状态之下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成为行政给付行为的对象,必须由规范性法律文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因为行政给付的基础是国家的财税收入,国家机关的一切财政收支必须依法进行,而不得随意支配。一般而言,行政给付的对象是因为某种原因而生活陷入困境的公民与对国家、社会曾经作出过特殊贡献的公民,如灾民、残疾人、鳏寡孤独的老人与儿童,革命军人及其家属、革命烈士家属等。

行政给付的内容和形式

其一,行政给付的内容:行政给付的内容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给付行为赋予被帮助人的权益。它不同于行政奖励的内容,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一般只具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两部分内容。

①物质上的权益。表现为向公民提供生活物质保障和防范风险保障的一定数量的实物,一定数额的货币、物品等,比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的五保户救济金等;为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向个人或者企业提供的特定物质支持,如对企业科技开发的财政支持费用、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财政支持费用等。

②与物质有关的权益。这是赋予被帮助人以一定的权利,即需具备一定物质条件才能实现的某些权利,如免费入学受教育、享受公费医疗等。公用机构的设立和运行,是政府履行行政给付义务的方式之一,主要用于履行面向社会的普遍和持续的公共服务职能。例如,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养老院、图书馆、博物馆、广播电台、出版社、垃圾处理机构等。它们承担的主要是公共服务职能,不以营利为目的。

其二,行政给付的形式:较为复杂,可概括为以下几种:

①安置。即从工作、生活、居住上给予安排。

②补助。由民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上生活困难的人给予的物质帮助。

③抚恤。对特定死者的家属、伤残人员给予的物质帮助形式,含有慰问的性质。

④优待。给予被帮助人以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物质帮助形式。

⑤救灾扶贫。指在较大范围内对特殊情况下的公民进行的物质帮助形式。

行政给付的类型

根据我国有关行政给付的法律、法规,我国的行政给付形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一)抚恤金

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主要是烈士和因公殉职、负伤、病故、残废的军人、警察或者其家属,其主要形式又包括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金、革命残疾军人抚恤金、护理费、治疗费等。

(二)生活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对象主要是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因工伤事故致残的公民,其主要形式包括复员退伍军人与烈军属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临时补助费,因公伤残补助费等。

(三)安置

安置的形式主要有发放安置费与提供一定的住所等。安置费的发放对象主要是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如复员军人建房补助费。

(四)救济

救济的形式包括发放救济金与发放救济物资等等,其对象主要是因为某种情况而生活陷入困境的公民,如农村的五保户、贫困户,城镇的贫困户,发生自然灾难的地区的灾民等。

(五)优待

优待的对象是生活上处于某种困境的公民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该予以优待的特定社会成员,如贫困学生、独生子女等。对于上述优待对象,行政主体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减免其学费,或者提供其他的优待措施。

(六)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公民,又包括某些特殊身份的社会成员,其基本方式是举办社会福利事业或者发放社会福利金。社会福利事业一般由政府采取资金扶助及政策优惠的方式扶植某些社会福利机构的发展,如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以及安置机构、社会残疾人团体、福利生产单位与科研机构(如假肢科研机构与生产企业)等。

从广义上讲,现代国家的行政给付还包括政府资助发展的社会保障事业,如对于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保险金,老人的养老保险金,社会一般成员的医疗保险、安全保险、财产保险,等等。这些行政给付往往采取社会化、企业化的方式经营运作,并能够多方面的吸收各种资金参与活动,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体现了广泛的适应性。

行政给付的程序

各种行政给付的具体程序应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同形式的行政给付程序也存在一些共同程序规则,主要有:申请、审查、批准、实施,并要求书面形式。由于行政给付的标的多为一定的财物,在程序上还要求办理一定的财务手续和物品登记、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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