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

目录

1.信用证概念2.信用证当事人与关系人2.1.一.信用证当事人2.2.二.信用证关系人3.信用证内容

信用证虽然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但它并无统一的格式。不过其主要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信用证自身的说明:信用证的种类、性质、编号、金额、开证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等。

(2)汇票出票人付款人、期限以及出票条款等。

(3)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运输标志、单价等。

(4)对运输的要求: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费应否预付,可否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等。

(5)对单据的要求:单据的种类、名称、内容和份数等。

(6)特殊条款:根据进口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做出不同的规定。

(7)开证行对受益人和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责任文句。

信用证操作流程

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装运货物后,从船运公司取回正本提单,并制作其他单据。

(7)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8)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9)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10)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1)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在买方付款后交单。

(12)(13)买方凭单据向船运公司提取货物。

信用证项目

一.信用证名称、形式、号码、开证日期、受益人、开证申请人、信用证金额、有效期限。

二.汇票中的出票人、付款人、汇票期限、出票条款。

三.货运单据中的商业发票提单、其它单据。

四.货物描述中的货名、数量、单价。

五.运输条款中的装货港、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运。

六.保兑、保付条款。

七.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议付金额背书条款、索汇方法、寄单方法。

信用证特点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是:

一.开证行负第一付款责任;

二.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

三.信用证业务只是处理单据,而与货物无关。

四.信用证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

银行信用证运作

银行信用的运作过程是:

第一阶段,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

第二阶段,买方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证。开证要交纳一定数额的信用证定金,或请第三方有资格的公司担保

第三阶段,开证银行按申请书中的内容开出以卖方为收益人的信用证,再通过卖方所在地的往来银行将信用证转交给卖方;卖方接到信用证后,经过核对信用证与合同条款符合,确认信用证合格后发货。

第四阶段,卖方在发货后,取得货物装船的有关单据,可以按照信用证规定,向所在地银行办理议付货款。

第五阶段,议付银行核验信用证和有关单据合格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将货款垫付给卖方。

第六阶段,议付银行将汇票和货运单寄给开证银行收账,开证银行收到汇票和有关单据后,通知买方付款。

第七阶段,买方接到开证银行的通知后,向开证银行付款赎单。赎单是指向开证银行交付除预交开证定金后的信用证余额货款。

银行信用证的作用

银行信用证的作用有多种:

一是担保付款的作用:由于一国的卖方不了解另一国家的买方的信誉和支付能力,只有在先付货款,或有银行信用证的条件下才会发货。因为买方银行的信用提供了担保。

二是融资作用:卖方在信用证到期前急需用款时,可以将该信用证质押第三人处(或者银行)取得贷款。买方也可以申请银行垫款,提出信用。

三是便利作用:除了信用证有担保付款和提供融资的服务外,还对买卖双方有便利的作用。双方的资信调查,对担保登记或质押办理,付款的安排等都被信用证简化了。

银行信用证的担保作用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还提供担保作用。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双方会在合同条款中选择采用信用证的方法作为支付手段。通常买方向自己的开户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在信用证担保关系中,买方称为“开证人”或“申请人”,银行称为“开证银行”,而卖方称为“受益人”。由于信用证是银行提供的,所以,银行从中提供了担保作用:银行一定会向卖方付款的。卖方发货后,取得单证。卖方在开证银行收到货款,及时将单证交给银行,银行再将单证的货权转让给买方。买方在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时,向银行交付了一定比例保证金。当买方收到货物时就要向银行交付剩余的款额。所以,从上述运作过程中,可以看出银行提供了信用,信用证也是一种保证的合约。

信用证种类

一.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二.光票信用证:是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三.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CREDIT):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四.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

五.保兑信用证(CONFIRMEDCREDIT):是指经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保兑信用证主要是受益人(出口商)对开证银行的资信不了解,对开证银行的国家政局、外汇管制过于担心,怕收不回货款而要求加具保兑的要求,从而使货款的回收得到了双重保障。未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L/C)是指未经其他银行保兑的信用证。在没有保兑的情况下,若开证行不能如期兑付汇票,则受益人不能收回货款。这时,受益人只有两种方法可以采取:一为向开证银行的国家进行法律起诉;二为受益人能查明开证银行在本国有资产,向本国法院起诉。这些对受益人都较为被动,不如加以保兑有利。

六.即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七.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汇票到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八.红条款信用证(REDCLAUSE):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上述条款,通常用红字打成,故此种信用证称“红条款信用证”。

九.付款(PAYMENT)、承兑(ACCEPTING)、议付(NEGOTIATING)信用证:信用证应表明其结算方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来使用信用证金额。

十.可转让(TRANSFERABLE)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信用证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须负责买卖合同上卖方的责任。如果信用证上允许可以分装,信用证可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这种转让可看成一次转让。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十一.背对背(BACK-TO-BACK)信用证: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证基础上,开立一个新的信用证,主要两国不能直接进行贸易时,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贸易。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证信用证都产生于中间交易,为中间商人提供便利。

一个中间商人向国外进口商销售某种商品,请该进口商开立以他为受益人的第一信用证,然后向当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人购进同样商品,并以国外进口商开来的第一信用证作为保证,请求通知行或其它银行对当地或第三国实际供货人另开第二信用证,以卖方(中间商)作为第二信用证的申请人。不管他根据第一信用证能否获得付款,都要负责偿还银行根据第二信用证支付的款项。

十二.对开信用证:双方互为进口方和出口方,互为对开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为实现双方货款之间的平衡,采用互相开立信用证的办法,把出口和进口联系起来。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也称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回头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常常就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两证的金额约略相等。

十三.循环(REVOLVING)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即可多次循环使用之信用证,当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完后,仍又恢复到原金额。买卖双方订立长期合同,分批交货,进口方为了节省开证手续和费用,即可开立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可分为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两种。

十四.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一笔交易合同有时可能包括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如部分信用证方式、部分托收方式。即一部分货款,如果80%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其余20%由出口方在货物装运后,同信用证项下的装船单据,一并委托信用证的议付行通过开证行向进口商托收。信用证部分货款和托收部分货款,要分别开立汇票,全套装船单据附于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托收项下的为光票。

信用证业务流程

信用证单据内容

一.汇票

一般包括以下的内容:

1.“BIllofExchange”(汇票)字样

汇票上应明确标明“BillofExchange”(汇票)字样。

2.汇票的出票条款(DrawingClause)

出票条款又称为出票依据。它是说明汇票是依据某个信用证的指示而开发,是说明信用证开证行将对汇票履行付款责任的法律依据。一般情况下,信用证对汇票的出票条款都有明确规定。

3.汇票期限(Tenor)

汇票上必须明确表明是即期付款还是远期付款,即汇票的付款时间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否则,汇票本身是无效的。

汇票上一般应有“At____Sight”的字样。如果是即期汇票则为“AtSight”,如果是远期汇票,则应填写远期天数;例如,如果信用证中规定是60天远期,则应表示为“At60DaysSight”。

汇票的期限一般有以下几种:

(1)Atsight[即期付款]

(2)At30(60,90,180...)DayafterSight[见票后30(60,90,180...)天付款];

(3)At30(60,90,180...)DaysafterDATeofIssue[出票后30(60,90,180...)天付款];

(4)At30(60,90,180...)DaysafterDateofBillofLading[提单的出单日期后30(60,90,180...)天付款]

4.汇票的金额(Amount)

汇票上的金额必须有小写和大写两种表示。金额为整数时,大写金额未尾处必须加打“Only”字样,以防涂改。小写金额必须与大写金额完全一致。

汇票金额的币种应和信用证金额的币种完全一致。

有时,信用证中规定了汇票金额与发票金额的比例关系,如汇票的金额是发票的金额的90%。

5.利息条款(InteresttERMs)

如果信用证中规定有汇票利息条款,则汇票上必须明确反映出来,汇票上的利息条款文句一般包括得率和计息起讫日期等内容。

6.汇票的抬头(Payee)

汇票的抬头人就是汇票的收款人,抬头可以做成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人或来人抬头。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抬头人经常被做成信用证的受益人或议付行(例如我行)或其指定人。

如果做成受益人(出口公司)或其指定人抬头,受益人向银行交单时应在汇票背面背书,将汇票转让给银行。

如果做成议付行或其指定人抬头,受益人向银行交单时则不需要将汇票背书。

一般情况下,汇票的抬头有以下四种:

(1)、PaytotheorderofChinaExportCompany(TheBenefICIary)(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的指定人);

(2)、PayTOChinaExportCompany(TheBenefiCIAry)ororder(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其指定人);

(3)、Paytotheorderof***BANK(付给***银行的指定人)

(4)、Payto***BANKororder(付给***银行或其指定人);

7.出票日期和出票地点

汇票的出票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但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最后交单期。

汇票的出票地点一般为出口公司的所在地。

8.汇票的付款人(Drawee)

汇票的付款就是向汇票的指定收款人(抬头人)付款的人,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付款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偿付行、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开证行。

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则应视开证行为付款人。

9.汇票的出票人(Drawer)

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出票人一般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即出口公司,出票人的名称一般写在汇票的右下角,并且有授权人签名或公司印章。

10.汇票的背书

如果汇票的抬头是“PaytotheorderofChinaExportCompany(TheBeneficiary)(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的指定人)”或“PaytoChinaExportCompany(TheBeneficiary)ororder(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而汇票是由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应由出票人作背书,而议付银行寄单索汇时也作背书。

如果汇票的抬头是“Paytotheorderof

BANK(付给***银行的指定人)”或“Payto***BANKororder

(付给***银行或其指定人)”,而汇票是由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具的,出票人不应作背书,而议付银行寄单索汇时作背书。

信用证单据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项下汇票的背书(EndorsementforPayment/Acceptance/Negotiation)一般应理解为将汇票转让给银行,是一种权力的转让。

二.商业发票(CommercialInvoice)

1.商业发票的基本内容

商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但是,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首文部分

首文部分应列明发票的名称、发票号码、合同号码、发票的出票日期和地点,以及船名、装运港、卸货港、发货人、收货人等。

[1]发票名称

发票上应有“Invoice”(发票)字样。一般情况下应按信用证对发票的具体要求制做,例如,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的是“CommercialInvoice”(商业发票),则发票的名称必须有“Commercial”字样,否则发票则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

[2]发票号

发票号码是出口商制作发票的编号,这是发票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

[3]合同号

发票中应反映进出口双方贸易合同的号码。信用证中经常规定要示在发票上加注合同号码。但是,如果信用证规定加注的合同号码与实际合同号码不符并且来不及修改时,发票上应按信用证的要求加注错误的合同号码。不过,可在错误的合同号码后面注明“正确的合同号码应为......”。

有时,信用证要求在发票上加注开证行名称和信用证的号码,则应将其加注在发票上。

[4]发票的日期和地点

发票的日期就是发票的制作日期,也应理解为发票的签发日期。一般情况下,发票的日期应略早于汇票日期,同时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发票的制作地点一般是出口公司的出单地点,在发票上应有反映。

发票的日期应在运输单的出单日期之前。

[5]装运港和目的港

一般发票上应列明货物的装运港和目的港口

[6]运输工具

如果采用直达船运输时,应在发票上加注船名,如果中途需要转船,则应注明转运港名称。

[7]收货人(Consignee)

收货人就是发票的抬头人,一般为进口商或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其名称和地址(有时包括电传号码、传真号码等)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具体要求加打在发票上。

[8]发货人(Consignor)

发货人一般为发票的出票人,即是出口商或信用证的受益人,其名称和地址一般打印在发票的上方。如果信用证中有特别规定,则按信用证的具体要示输,一般情况下,发货人的名称和地直等应与信用证的受益人完全一致。

另外,发货人(即信用证的常驻益人)应在发票的右下方打印上自己的名称并签字或盖章。

(2)本文部分

发票的本文主要包括唛头、商品名称、货物数量、规格、单价、总价、毛重/净重等内容。

[1]唛头(ShippingMark)

唛头是货物装的标记。发票上的唛头应与信用证中规定的唛头完全一致。

[2]商品名称

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应与信用证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完全一致。如果信用证中的商品名称有错误或漏字等并且未来得及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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