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阿奎那

    托马斯·阿奎那简介

    托马斯·阿奎那(St. Thomas Aquinas,约1225年-1274年3月7日)是中世纪经院哲学的哲学家和神学家。他是自然神学最早的提倡者之一,也是托马斯哲学学派的创立者,成为天主教长期以来研究哲学的重要根据。他所撰写的最知名著作是《神学大全》(Summa Theologica)。天主教会认为他是历史上最伟大的神学家,将其评为三十五位教会圣师之一,也被称作天使博士(天使圣师)或全能博士。

    托马斯·阿奎那的伦理思想

    阿奎纳的伦理学是根基于他所谓“行为的第一原则”之上的。在《神学大全》中他这样解释道:“美德代表了一些权力的运用。虽然人们是以结果来评价一件行动的是非,然而权力的结果只是行动而已。因此如果说权力是完美的,这也必须要取决于其行动才行。”

    阿奎纳将审慎、节制、正义、以及坚忍列为人类的四大美德。这四大美德都是自然而与生俱来的,而且它们之间是互相连结的。不过,阿奎纳也指出三大神学上的美德:信仰、希望、以及慈善。这三大神学美德是超自然的,而且在他们的目标也与其他美德不同:“上帝神学美德的目标是上帝本身,上帝是所有事物的尽头,超越了我们的理性所能取得的知识。在另一方面,智慧和道德的目标则可以为人类理性所理解。神学美德也因此与道德和智慧相当不同。”

    除此之外,阿奎纳将法则分为四大项:永恒的、自然的、人类的、和神授的。永恒的法是上帝治理所有生物的根据,自然的法是人类在永恒法则中的“参与”部分、并且可以透过理性得知。自然法也是根基于他的“行为的第一原则”上:“……所有法的基本原则是:美德要被促展并行使、邪恶要被避免。所有其他自然法的原则都是根基于此。”

    而生存和繁殖的欲望则被阿奎纳视为是基本(自然的)人类价值观的基础,所有人类的价值观都是由此衍生。人类的法则是属于实际法,只能套用至人类。而自然法则可以套用至政府和社会上。神授法则是上帝透过经籍给予的启示。

    阿奎纳否认人类对于动物负有任何慈善的责任,因为动物并不属于人类,否则以它们为食也是非法的了。不过这并不表示我们有权利虐待它们,因为“残忍的习惯可能会影响我们对待其他人类的方式。”

    托马斯·阿奎那的知识论

    阿奎纳相信“任何能使人类认清真理的智慧都是由上帝所先行赋予的”。不过,他也相信人类天生便有能力在没有上帝启示的帮助下了解到许多知识,即使这种知识一直被启示亦然,“尤其是与信仰有关的事物上”。阿奎纳属于亚里士多德学派、以及经验主义学派,他也大为影响了之后这两个学派在西方哲学界的发展。阿奎那还认为,凡接近自然过程的办法就是最好的办法。在自然界,支配权总在单一的个体手中。统治宇宙万物的只有一个上帝,蜜蜂也只有一个王,因此国家由一个君主来治理,才是最好的政体,也才是最符合上帝的本意。

    托马斯·阿奎那的逻辑类比

    阿奎纳哲学的重要架构之一是有关逻辑类比的理论。阿奎纳注意到语言的描绘可以有不同的形式:单义的、类比的、和模棱两可的。单义的词汇是用以形容两个基本上一样的事物。模棱两可的词汇则是用以形容两个并不相同的东西,并且属于逻辑上的谬误。而类比则是用以形容有一些相同特征、但又非完全相同的事物。当谈到上帝时一定会用到类比法,因为一些上帝创造的事物是被隐藏起来的(Deus absconditus)、而其他则是被显现出来以让人类观察的(Deus revelatus)。阿奎纳认为我们可以透过上帝所透露的事物(一般的启示)了解到他的存在,但只能够过类比的方法这样做。当我们谈到上帝的美德时,我们只能了解到那些在人类来看类似于上帝的美德的事物,但这些并不完全等同于上帝真正的美德。作为神学家,阿奎纳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如何把信仰和理性结合起来。为此,他把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逻辑引入基督教教义中。比如,他类比论证说:

    ⒈既然自然界最终只有一个权力(大前提);

    ⒉上帝是宇宙的主宰,君主是世俗的统治者(小前提);

    ⒊那么,君权是神圣的。(结论)。

    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思想

    阿奎纳认为神学是一种科学,以文字记载的经籍和教会传统作为学术的基本资料。而这些基本资料则是来自于上帝在漫长历史中给予人类的启示。信仰和理性虽然是不同的、但却是互相关联的,这两者是研究神学资料的主要工具。阿奎纳相信这两者是研究神学所不可或缺的,更确实的说,若要了解有关上帝的知识,信仰和理性的交叉点是必须的。阿奎纳混合了希腊哲学和基督教的原则,主张应该理性的思考并研究自然,就如同研究上帝启示的方法一样。依据阿奎纳的说法,上帝透过自然给予人类启示,也因此研究自然便是研究上帝。而神学的最终目标,在阿奎纳来看,便是要运用理性以理解有关上帝的真相,并且透过真相获得最终的救赎。

    阿奎纳相信神学,并主张君权神授。即君权来自神权,国王的权力是由上帝通过教会授予的,教权高于王权。

    温和唯实论

    在共相与殊相的关系问题上,托马斯遵循伊本西拿和老师大阿尔伯特的思想路线,认为“共相既在先又不在先”,并结合自己的认识论思想,从认识和事物的发展过程出发具体考察了这一结论。

    首先,阿奎那认为,一方面由于理智的知识在某一阶段上来源于感性的知识,所以,以殊相(单个的和个体的事物)为对象的感性认识先于以共相(普遍的事物)为对象的理智认识,故共相在后;但另一方面,人的认识(包括感性和理智)又是从潜能到现实、从“种”到“属差”的发展过程。例如,就理智而言,我们先确认一个对象是“动物”,然后才确认它是人还是狮子,所以,我们的理智认识动物总是先于认识人。同样,我们应用感性在判断较不普遍的东西之前来判断较普遍的东西,比如我们总是先看到一个人,然后才能看到是苏格拉底或柏拉图。“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单独的、个体的知识,就我们来讲,它是先于普遍的知识,正如感性知识是先于理智知识一样。但就感性和理智二者而言,对较普遍的东西的认识则先于对较不普遍的东西的认识。”这就是说,从认识发生史来说,共相在后;就一个具体的认识过程来说,共相在先。

    其次,阿奎那认为“共相的性质可看作是和普遍性的概念在一起的”。这时,一方面由于普遍性的概念来自理智的抽象,所以这样的共相是在我们的已有知识之后获得的,故共相在后;但另一方面共相是潜在的东西,殊相只是由于分沾了潜在的共相而存在,故共相在先。

    最后,阿奎那还认为,“共相也可从它存在于个体中的性质本身(如动物性或人性)来看”。这时,如果我们经由发生先后和时间的次序来看,则较普遍的东西在自然次序内居先,例如,动物先于人产生。相反,如果我们从完善或自然意向的次序来看,则较不普遍的东西自然比较普遍的东西在先,例如,人比动物占先。总之,从现实发展过程来说,共相在先;从目的来说,共相在后。

    阿奎那结合自己的认识论思想来考察共相问题,显然比早期经院哲学大大进步了,在哲学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他坚持认为理念是事物的本质,理念决定具体事物的存在,因而,哲学史上称托马斯的这种唯实论为“温和的唯实论”。

    上帝存在的证明

    上帝存在是经院哲学理论关注的中心,同时亦是托马斯神学哲学体系的基石。关于上帝存在,托马斯一方面认为上帝的存在与本质是绝对同一的,上帝的本质就已经包含了存在,所以上帝自身的存在是无需证明的。但另一方面托马斯又承认上帝存在对人类的理智来说并不是直接自明的真理,因而需要对此加以证明。具体到证明方法,托马斯又不赞同安瑟尔谟从纯粹概念推出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方法,而主张通过熟知的结果来加以证明,即采取后天的证明方法来证明上帝的存在。由此出发,托马斯在《神学大全》中提出了关于上帝存在的五种证明:

    “从事物的运动或变化方面论证”:在世界上,有些事物是在运动着,这在我们的感觉上是明白的,也是确实的。凡事物运动,总是要受其他事物的推动,因而任何运动都是由在它之前的另一个运动引起的,这样一直推论下去,“最后追到有一个不受其他事物推动的第一推动者,这是必然的”。此第一推动者就是上帝。

    “从动力因的性质来讨论上帝的存在”:在现象世界中,我们发现有一个动力因的秩序。这里,我们决找不到一件自身就是动力因的事物。动力因,也不可能推溯到无限,因为一切动力因都遵循一定秩序。第一个动力因,是中间动力因的原因;而中间动力因,不管是多数还是单数,总是最后的原因的原因。如果去掉原因,也就会去掉结果。因此,在动力因中,如果没有第一个动力因(如果将动力因作无限制的推溯,就会成为这样情况),那就没有中间的原因,也不会有最后的结果。所以,必有一个最初的动力因,此最初的动力因就是上帝。

    “从可能和必然性来论证上帝的存在”:世界万事万物都是存在,又是不存在,是可能性,又是必然性。而任何事物都是从其他事物获得其存在和必然性。照此推论下去,“我们不能不承认有某一东西:它自身就具有自己的必然性,而不是有赖于其他事物得到必然性,不但如此,它还使其他事物得到它们的必然性”。这个东西就是上帝。

    “从事物中发现的真实性的等级论证上帝的存在”:世界上一切事物都在不同程度上是好的、真实的、高贵的,其标准就在于它们与最好、最真实、最高贵的东西接近的程度。“因此,世界上必然有一种东西作为世界上一切事物得以存在和具有良好以及其他完美性的原因。我们称这种原因为上帝”。

    “从世界的秩序(或目的因)来论证上帝的存在”:世界上一切事物(包括生物)都为一个目的而活动,其活动总是遵循同一途径,以求获得最好的结果。显然,他们谋求自己的目标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计划的。如果它们不受某一个有知识和智慧的存在者指挥,那么它们也不能移动到目的地。“所以,必定有一个有智慧的存在者,一切自然的事物都靠它指向着它们的目的。这个存在者,我们称为上帝”。

    托马斯关于上帝存在的五种证明,由于援引和改造了亚里士多德关于运动与变化、原因与结果、潜能与现实以及自然目的的学说,因而在形式上有不同于安瑟尔谟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的特点。但从本质上看,它仍遵循着中世纪唯实论所特有的思想路线——上帝是最好、最真实、最高贵的东西,所以,上帝存在。

    托马斯作为经院哲学的集大成者,一方面清楚上帝存在是整个经院哲学理论的中心和基石,一方面也清楚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有无法摆脱的难题,那就是“基督教信仰的上帝是无法验证的,上帝存在的基础在于信仰者的想象或思维之中,并没有客观的实在性”。

    对于此难题,托马斯从知识与信仰的区分出发,一方面认为上帝的存在、三位一体,是不能凭人类的自然的理性能力可以认识的,它只能是信仰的真理。另一方面,他又认为上帝的存在对于人类理智来说并不是直接自明的,因而需要加以证明。但是,“人的自然理性只能通过受造物去认识上帝。从受造物认识上帝是从结果推溯至原因。因此,人的自然理性所能认识的上帝,只是就其必然是世界万事万物的根源这一特点。前面论上帝,也只以此为根据”。此,托马斯既运用人的自然理性能力证明了上帝的存在,同时又在表面上规避了人们对此种种证明的批评。因为在托马斯看来,人的自然的理性能力所证明的只是上帝一体性方面的事(指上帝必然是世界万事万物的根源这一特点),而不是三位一体,三位一体只属于信仰的领域。

    这样一来,既然人的自然理性能力并不能完全证明上帝的存在,那么上帝的存在便只能由信仰的真理来加以担保了,而“信仰是对未见的事物的确断”。因此,托马斯企图证明上帝的存在,但这种论证不仅本身不成功,而且削弱了它的神学地位。

    社会政治

    托马斯的政治思想是神权政治论,其核心是上帝高于一切,一切服务于上帝。他主张政治隶属于宗教,世俗服从于教会,皇帝受命于教皇,其实质是维护封建宗教神学和教会的利益。

    首先,托马斯同意亚里士多德关于人是社会的动物的观点,指出人是天然要过政治生活的,人并不是仅仅依赖个人的理性以达到目的的单独个体,他生来就是社会或政治的存在,生来就同自己的伙伴一起生活在社会中。关于人的社会性的最显著的标志就是只有人通过语言中介来表达自己的思想,其他动物则只能用一般声音来表现自己的感情。

    其次,托马斯认为,既然社会对于人是自然的,那么维护社会秩序的国家也是自然的,社会和国家都有神圣的正义和权威,国家既不是原罪的产物,也不是个人主义的结果,它的建立乃是为了公共的善。他承认,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都是好的形式,但是,人类社会中最好的政体就是由一人所掌握的政体,即君主政体。

    最后,托马斯指出,教会的目的是追求超自然的善即认识上帝。超自然的善高于国家所谋求实现的公共的善,所以教会高于国家。归根到底,国家要听教会的使唤,国王是上帝的一个仆人。

    托马斯·阿奎那语录

    •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 没有任何智慧是可以不经由感觉而获得的。
    • 人生在世,只不过是过路的旅客。
    • 宗教使人信仰上帝,不是把上帝作为它的对象,而是作为它的目的。
    • 美与善是不可分割的,因为二者都以形式为基础;因此,人们通常把善的东西也称赞为美的。
    • 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
    • 我们所爱之物昭示着我们究竟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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