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Joint Ownership EntERPrises)

什么是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

市场竞争中,企业为了取得战略优势或达到一定的经济规模,会通过某些途径获取其他企业足够的权益来组成子公司,进行合营或联营,以此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增强竞争力,以便有利于自身的发展。

这种战略优势表现在:可以用比在公开交易市场上更优惠的价格购买或销售产品,能获取有价值商品信息和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等。

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的界定

在联营企业的定义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含义——重大影响。母子公司、合营、联营及消极投资的差别就在于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影响程度的不同。那么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怎样确认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施予的是重大影响而非控制或消极投资呢?

一般来说,投资者取得被投资企业的所有权后,对被投资企业经营活动可能产生程度不同的影响,这种影响包括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较小或没有影响四种情况。

  • 控制,是指为了从中取得利益而掌握某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权力。母、子公司之间便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
  • 共同控制,是指在合同中规定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对某项经济活动共同进行控制,而这种按合同规定应由若干方共同控制其经济活动的企业即为合营企业。
  •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控制这些政策的决定。重大影响导致联营企业的产生,联营企业既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又非合营企业,但投资者能对其产生重大影响。
  • 消极投资,如果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决策影响较小甚至没有影响,这种投资即为消极投资。

按照国际惯例,一般认为,投资存在重大影响的所有权下限为有投票权股份的20% ,即当投资者直接或通过子公司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的投票权时,可以认为存在重大影响;相反,如果投资着只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不足20%的投票权,可以认为这个投资者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这种重大影响能通过其他途径证明。上限的比例一般认为是有投票权股份的50% ,但精确的限度取决于确认已取得控制权的时点,当已确认取得控制权时,则重大影响不复存在,转变为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

重大影响一般通过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体现出来:①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相应的权力机构中拥有表决权;②能参与被投资企业决策程序的制定过程。

国际会计准则中还提到下列方式:投资双方相互间存在重大交易,可相互交换管理人员或能使被投资企业依赖本企业的技术信息等。

另外,确认重大影响是否存在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该投资者的所有权相对于其他投资者所有权的集中程度。例如,如果被投资企业本身是另一家企业的子公司,则对其施加重大影响就很困难。

联营企业的分类

联营分为紧密型联营、半紧密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

1.紧密型联营是参加联营各方以资金、财产、技术等作为投资,共同经营,并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组成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2.半紧密型联营是联营各方依据合同或协议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联营是法人之间的合伙,没有组成经济实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登记主营机关发给注明有效期的《营业执照》。

3.松散型联营是联营各方依据合同或协议,在一定时间内建立比较稳定的协作关系,各自独立经营、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由于联营各方没有共同出资,没有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登记主管机关不进行登记注册。

联营企业的税金核算

联营企业的税金,是国家税法规定,以联营企业为纳税对象所征收的款项。联营企业除按国家税法规定必须缴纳的各种税金外,国家为了促进企业加强横向经济联合,充分发挥企业搞横向经济联合的积极性,对联营企业的征税办法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①凡实行统一核算的联营企业,内部各单位相互之间提供的协作产品,不缴纳产品税;

②联营企业对外销售的产品须缴纳产品税,税率应按联营前各单位缴纳税额占对外销售额的比例核算确定;

③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体的产品,可实行增值税。没有条件实行增值税的协作产品,可按税务总局的减免税规定执行。

④采取补偿贸易方式,由对方提供资金、设备或以新增产品分期偿还投资的联营企业,要在交付产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就地缴纳产品税及资源税

⑤联营企业在当地依法缴纳产品税、营业税后,联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应按“先分后税”的原则,根据联营协议的规定应分得的利润,在投资企业各自所在地缴纳所得税

为了防止“跑、冒、滴、漏”,在联营企业给联营各方分配利润的同时,应由联营企业所在地财税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转移证明,通知联营各方所在地财税部门。联营各方所在地的财税部门据以监督企业交纳所得税

⑥参加联营的国营企业,从联营企业新分得的利润,在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部分,兔交调节税。

为了调动各方到“老、少、边、穷”地区和对能源、交通基础设施行业进行投资的积极性,有关制度还规定:

①凡向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若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上述行业和地区的,可免缴所得税;

②联合集资办电(柴油发电除外),所增售电量定期减免产品税;

③联营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的净收入,每年所得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减免税款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开发

④联营企业开发新产品,按有关规定减免产品税,减免部分只可用于技术开发。

参考文献

  1. ↑ 朱小平, 吴波. 联营企业的界定及核算[J]. 财会月刊(上), 1998
  2. ↑ 李金秀,林荔.联营企业税金和利润的核算[J].财会月刊,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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