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单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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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计划单列市

计划单列市,全称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目前,全国仅有5个,自北向南依次是:辽宁省大连市、山东省青岛市、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

计划单列市是中国对省辖市(区)实行计划单位列,就是在行政建制不变的情况下,省辖市(区)在国家计划中列入户头。即中国把这些城市(区)视同一级的计划单位,在国家计划中单位列户头,并赋予这些城市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即:

1、中国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省、直辖市的中长期的年度计划中,在所在的省、市的名义下,列出“其中:某某市”的指标,并直接下达。统计数字也照此办理;

2、中国国家有关部门召开省、直辖市参加的会议和其他专业会议,均邀请这些城市参加;

3、发给省市文件,同样发给这些城市;

4、对这些城市进行政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试点。

计划单列市的财政与中央挂钩,但不一定就与所在省财政完全脱钩。实际执行中,存在计划单列市仍需在不同时期以不同形式和比例向所在省区上缴一定的财政收入的情况,即“单列不脱钩”。

设立计划单列市之初,并未对行政级别做明确解释。出任计划单列市负责人的官员级别通常为副省级。

计划单列市通常具有雄厚工商业基础和科技力量,社会总产值150亿元以上,人口100万以上,具有开放灵活的经济氛围,区域经济上有重要地位,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有特别作用的特大城市。

计划单列市的演变过程

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之一,同时列入副省级市,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是让一些大城市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享有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而不是省一级行政级别,设立计划单列市之初,并未对行政级别做明确解释。设立计划单列市的目的是要解决条块分割、城乡分割,逐步探索出一条以大城市为依托的经济区,政治与经济适当分开来发展经济的路子。

1983 年2 月,国务院批准重庆市(于1997年恢复为直辖市)试行计划单列,随后,武汉市、沈阳市、大连市、哈尔滨市、西安市、广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南京市、成都市、长春市等相继实行计划单列。计划单列城市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同省的行政隶属关系,仍受省的“统筹、服务、协调、监督 ”等方面的领导,计划单列内容主要是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邮电、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商品购销和分配调拨,能源及主要物资分配调拨、外贸进出口、地方定额外汇劳动工资 、财政信贷科学技术以及各项社会发展计划指标等。计划单列市的财政与中央挂钩,但不一定就与所在省财政完全脱钩。实际执行中,存在计划单列市仍需在不同时期以不同形式和比例向所在省区上缴一定的财政收入的情况,即“单列不脱钩”。出任计划单列市市长的官员级别为副省级(副部级)。

计划单列市的设立是分批的,1983年2月,中央批准重庆市为全国第一个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为了搞好这次试点,发挥重庆作为长江上游经济中心的作用,从1984年起,对重庆市实行国家计划单列体制。随后,武汉、沈阳、大连、广州、哈尔滨、西安等城市先后也实行了计划单列。1985年9月,国家体改委和国家计委在沈阳召开计划单列工作会议,会上形成了《关于继续落实和完善大城市计划单列工作的报告》。重庆成为全国首批计划单列市。

到1993年共设立计划单列市14个:重庆(于1997年恢复直辖市)、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宁波、厦门、青岛、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

1994年2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布并施行中编1号文件,省会城市取消计划单列,同时设立“副省级城市”,原14个计划单列市和杭州市、济南市共16个市被正式确定为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减少为6个,即重庆市等6个非省会城市。

1997年,重庆恢复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动取消。因此中国计划单列市为以下5个:

  • 大连市(1984年7月18日批准)
  • 青岛市(1986年10月15日批准)
  • 宁波市(1987年2月24日批准)
  • 厦门市(1988年4月18日批准)
  • 深圳市(1988年10月3日批准)

经济权限与财政管理

现有的国家计划单列市是中国对省辖市实行计划单列,是指在行政建制不变的情况下,省辖市在国家计划中单列户头,由中央赋予这些城市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具体而言:

(1)中国原国家计委(现为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省、直辖市的中长期的年度计划中,于所在的省、市的名义下,列出“其中:某某市”的指标,并直接下达。统计数字也照此办理。

(2)中国国家有关部门召开省、直辖市参加的会议和其他专业会议,均邀请这些城市参加。

(3)发给省市文件,同样发给这些城市。

(4)对这些城市进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试点。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计划单列市在国家计划中单列户头,其地方财政对接中央财政,但不一定就与所在省财政完全断绝关系。无论在历史上还是现实中,都存在相应城市在计划单列后于不同时期、以不同形式、按不同比例、照不同制度向所在省区上缴一定财政收入的情况,即““单列不脱钩”,例如:

(1)重庆市1983年计划单列后,“重庆市的财政收入按商定比例,一部分上缴中央,一部分上缴四川省,一部分留市。1984年的比例为中央49.5%,四川省13.5%,重庆市留37.0%;1985年调整为中央39.5%,四川省23.5%,重庆市留37.0%”。

(2)深圳市自1988年实施计划单列后,对省财政另作一定贡献,直到1990年起才将属于深圳市的各项财政收支从广东省划出来,其财政报表、金库等直接对接中央。

(3)厦门市自1988年实施计划单列后,福建省对厦门市计划单列的做法为“单列不脱钩”,厦门市财政收入仍需按一定比例上缴福建省财政,中央拨给厦门市的各项专款也必须通过福建省财政厅。 自1994年起,厦门市财政还以每年9%的递增上缴率实行“定额递增上缴福建省财政”的制度,从1994年到2010年17年间累计上缴福建省财政200.3亿元。

(4)宁波市在2013年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中,上缴中央、浙江省支出共41.57亿元。

(5)大连市在2015年预算执行情况中,上缴中央和辽宁省支出共42.9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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