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STOCkOption)

目录

1.什么是股票期权2.股票期权的类型3.股票期权的特征4.股票期权的操作方式5.实施ESO的主要做法6.ESO的作用及局限性7.股票期权行市中的变量关系

股票期权行市中的变量包括:买进或卖出股票的协定价格、期限长短、期权费高低。

协定价格与现货价差密切相关:正差越大,期权费越低;负差越大,期权费越高。期限与期权费的高低也相关,期限越长,期权费越高。

现举某公司看涨期权的关系情况加以阐明,该公司在3月1日的现货为3美元

看涨期权变量关系情况

看涨期权费协议价5月份到期8月份到期11月份到期2.6美元0.600.700.802.8美元0.450.550.603.0美元0.350.450.503.2美元0.250.350.403.5美元0.210.300.35

从上表可见,协议价从2.6美元升至3.5美元,越升高,其与现货价正差就越大,正差越大买方盈利就越小,因此期权费就要低些。反之,负差越大,获利越丰厚,期权费也越高。这从上述例子中可明显看出来。此外,从表上还可看出,期限越长,获利希望就大些故期权费也就越高。当然影响期权费的根本因素是市场供求关系,而这种关系又取决于三个具体因素:

①市场行情。股市上涨,购买看涨期权的人就多,为此期权卖方就会提高看涨期权费。股市下跌,购买看跌期权的人就多,看跌期权费也会提高。

②合约时间。规定的合约时间越接近到期日,获利机会越小,期权费越低,到期日一到,期权费为零。

③股票的潜在能力。这个能力是指股价变动能给投资者带来可能的甚至相当可观的收入。期权交易与一般的股票投资不一样,它具有明显的投机性质,它的利润完全建立在股价波动的基础上。股价稳定对投资者会带来丰厚的利润,但对期权投资者不具吸引力。如果股价波动幅度大,潜在的获利机会就多,当然期权费也就高。

股票期权的法律界定

将股票期权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关系来看,其构成应当包括法律主体、法律客体以及其法律内容三个部分。

1、股票期权的法律主体

股票期权的法律主体包括出让主体和受让主体两个方面。所谓出让主体是指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赋予企业经营者的授予人,而受让主体则是指企业股票期权的受益人

理论上对股票期权的出让主体有不同的意见,一认为是企业的所有者;也有人认为是企业本身。武汉市在实践中则是由国有资产管理局作为出让主体。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由企业本身作为出让主体得到了更多的认同,具体来说,应当由公司董事会行使该权力并应设置专门的、独立的薪酬委员会作为具体的工作机构。

股票期权的受益人是指股票期权授予的对象和范围。由于股票期权是给予企业经营者的一种远期报酬,其受益人理所当然是企业的经营者。在我国,企业经营者的范围主要是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及总经济师在内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欧美国家的企业中,董事一般不是股票期权计划的受益人。但是,我国国有企业有其特殊之处,其董事实际由政府任命,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所有者代表,并且大部分的企业董事同时又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因而董事会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具有实质性的重要影响。因此,这就决定了应将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纳入到股票期权的受益人范围中。而监事由于其担负着监督董事和经营者的特殊责任,其与董事和经营者的利益应当趋异,因而监事理应被排除在股票期权计划的受益人之外。

2、股票期权的法律客体

股票期权的法律客体是指股票期权的授予人和受益人的行为所共同指向的客观对象,即认股期权。认股期权属于介于物权与债权之间的一种民事权利,具有债权的基本特征,同时也是物权的延伸权利,首先,认股期权缺乏支配效力,没有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是因契约而产生的一种民事权利,所以其不应属于物权范畴。其次,由于持股期权一旦行使就会产生新的物权或导致物权的转移,同时其也具备权利主体特定、标的物特定等物权的特征,因而认股期权也不完全属于债权范畴。

3、股票期权的法律内容

股票期权的法律内容是指法律主体(授予人及受益人)之间就法律客体(认股期权)的权利义务关系,换言之,是授予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至少应当包括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行权期、行权价以及行权数量等四个要素。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是指受益人行使其股权索取权的特定契约条件,即受益人在满足何种条件或基于何种情形时可以行使其权利。行权条件一般约定在授予受益人股票期权的契约中,主要是对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的考核指标,如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股价增幅、净资产的增长、盈利能力的提高以及市场份额的扩展等。

股票期权的行权期是指股票期权的受益人行使其股权索取权的时间安排,是股票期权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期权被授予后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锁定才能开始逐步行权,这个期间至少是在授权的一年以后。比如某企业的期权有效期为5年,其中前两年股票期权不可行权,后3年为行权期。也有企业设计的锁定期独具匠心,如我国最早实行经营者群体持股和期股计划的埃通公司规定:延期支付有效期8年,8年后一次性行权,行权价为股票面值(1元)。设定行权期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期权制度的原始动因,等待的过程就是激励的过程,以约束和促进经营行为长期化,这一激励过程同时也是对持股人员的再筛选过程,不合格持有人将先后被淘汰出局。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指认股期权人购买企业股票的价格,也即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由认股期权人购买的股票的确定的价格。行权价格的确定是整个股票期权制度的核心,行权价格在授予期权时已经确定,该价格实际上就是期权持有人奋斗的基础和赢利的基准,在此基础上通过期权持有人的努力使企业股票的市场价格节节攀升,其增值部分就是持有人的激励回报。

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是指授予受益人行使股权索取权的数量,这是股票期权制度中的又一个重要环节。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需考虑期权激励效果和所有者利益的均衡,此外对二级市场的冲击和影响也不能忽视,数量过多或过少均难以起到预期的激励效果并可能对企业带来不利。企业的一般原则是股票期权总数不得超过企业总流通股本的20%或总股本的7——8%。

由于股票期权的法律内容是契约关系,那么就应当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由授予人和受益人根据企业的特定情况和其各自的目标自行约定行权条件、行权期、行权价以及行权数量,只要这种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则其契约关系就是合法有效的。

ESO在国有股减持中引发的新思路

我国企业制度的缺陷和弊端,一在产权,二在激励。二者密切相关。就激励机制而论,我国的问题不仅是激励严重不足,而且是激励机制存在很大的扭曲;且激励不足也与激励机制扭曲高度相关。主要表现是轻重不分,本末倒置,激励与贡献和绩效不相关,特别是重一般职工激励,而轻经营者激励;重短期激励,而轻长期激励。这主要是由于我们在理论认识和政策指导上,仍然把职工当作国家和企业的主人,而把经营者看作是政府官员;不是依靠制度的力量,而是依靠政治觉悟和道德说教。中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职工持股仅仅是公司股权结构中有别于其他股份形式的普通股,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职工持股制度,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然而,实行股票期权制度必须有股票来源,这是这一制度得以建立和实施的根本条件和前提。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实行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有两个:一是公司相机发行新股票;二是通过留存股票帐户回购股票。

有鉴于此,在减持方式的创新中,如果能够把国有股减持与企业激励机制的改革结合起来,既可以解除一系列思想顾虑,又可以解决很多实际困难,也许是比单纯为社会保障筹集资金更为有效的选择。其具体操作是:

(一)制定一部国有股减持的法律,把国有股减持及其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股权激励制度的关系用法律规定下来。因为国有股减持涉及到根本性的制度变迁。

(二)根据减持法制定出一套经理股票期权和职工持股计划的有关法律制度及其实施细则,把减持的国有股作为股权激励机制的资金来源,一部分用于建立对经理人员的股票期权制度,另一部分用于建立职工持股计划。

(三)依法操作,按照制定的法律和实施细则,严格操作。

这样做可以收到多方面的效果。

一是把国有股变成经理股票期权,使管理者、经营者真正与企业共荣辱、同兴亡,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探索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找到了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

二是解决了国有股减持中的资金来源问题和购买主体问题,使国有股减持可以以较快的步伐推进。

三是把减持的国有股变成经理的股份,同时辅之以员工持股等多种形式,从而形成股权结构的多元化,有利于企业所有权结构的优化。

四是把减持的国有股变成相对规范的经理股票期权,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行权和流通,既可改变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又不会对当前股市形成冲击,有利于股市的稳定发展。

五是建立起相对规范的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经营者的行为就会发生变化,其行为就会长期化,有利于弱化内部人控制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六是有利于改善政府机构的决策方式。围绕着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问题,财政会计司与证监会之间曾经发生过一场争论,争论的焦点是会计准则的中国特色和国际化。最后,财政部改变策略,坚持了会计准则的制定权,证监会发布通知,要求所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执行新会计准则。争论暂告一个段落。最近围绕着国有股减持问题,双方之间再次交锋,证监会不仅中止了财政部的减持方案,而且广泛征集新的减持方案。如果按照上述办法实施,也许可以限制政府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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