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RiskInves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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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什么是风险投资2.风险投资的历史3.风险投资的六要素3.1.一、风险资本3.2.二、风险投资人3.3.三、投资目的3.4.四、投资期限3.5.五、投资对象3.6.六、投资方式4.风险投资的特点5.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状况6.风险投资与银行贷款7.风险投资家8.风险投资进入企业的四个阶段9.风险投资的退出10.风险投资的运作程序11.VC/PE的税务处理

是缴纳25%的税,还是10%的税,这里面大有学问。看似同一性质的基金到头来却有不同的缴纳方法。

随着中国经济持续稳定的高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中国的资本市场在最近几年呈现出强劲的增长态势,从而带动了中国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以下简称为VC/PE)产业的迅猛发展。在税收上,政府一直在制定针对不同组织形式的VC/PE适用的税收政策,最近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体系下明确了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此规定避免了公司制VC/PE可能出现的重复征税问题。

目前在中国进行投资的VC/PE主要采取四种组织形式:离岸基金、中国公司制VC/PE、中国非法人制(中外合作)VC/PE、中国有限合伙制VC/PE。下文将按上述四种组织形式,对VC/PE面临的中国税务问题进行探讨。

离岸基金的税务问题

根据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境外设立的离岸基金的实际管理控制地位于中国境内,则该离岸基金属于中国居民企业,需就其全球所得缴纳25%的中国企业所得税。如果离岸基金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如委派人员到境内管理投资业务,达到税法所规定的机构、场所认定条件),则该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都需要缴纳25%的中国企业所得税。

离岸基金一般会通过境外中间持股公司间接投资于境内企业,则在退出时可以转让中间持股公司的股权。由于该转让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外,导致中国资本利得税负担的可能性较小,但近期中国某些省市的税务机关开始关注上述境外股权转让行为,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境外母公司转让境外中间持股公司获得的资本利得也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需要缴纳中国预提所得税。

若离岸基金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则其资本利得需按照10%的法定税率(或按照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中国大陆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缴纳中国预提所得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第207号),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如果离岸基金将所持被投资企业的股份转让给集团内成员企业,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产生企业所得税负。但是新税法实施后,国税函发[1997]第207号是否继续有效仍不确定,正在酝酿出台的《企业重组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对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重组区分了特殊重组和普通重组,规定境内特殊重组可以享受一定的所得税优惠,但跨境股权转让很可能需要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股权转让收益,缴纳中国所得税。

需要指出的是,当被投资公司向离岸基金分配股息时,离岸基金需要承担中国预提所得税税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境内公司向海外分配股息红利,应当按照10%(或根据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中国大陆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所规定的预提税税率)缴纳中国预提所得税。

公司制VC/PE的税务问题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制创投企业,其中国税务居民企业的地位是毫无争议的,需就其全球所得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但是其从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一般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同时,境内成立的公司制创投企业还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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