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界

租界(Concession)

目录

1.什么是租界

租界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条约的租期内,承租国将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管辖权;出租国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并于租借期满后收回租借地。近代历史上,租借基本上是根据不平等条约产生的。例如,1878年土耳其根据英土协定将其塞浦路斯岛租借给英国;19世纪末中国清政府在帝国主义列强的强迫和武力威胁下于1898年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将胶州湾租借给德国,旅顺和大连租借给沙俄,广州租借给法国,威海卫租借给英国等。随着不平等条约被现代国际法认为不合法而被废除,这一类租借基本上消失了。有些租借则是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产生的,符合现代国际法。例如,1941年英国把纽芬兰、百慕大、牙买加等岛屿的小片土地租让给美国,作为后者的海军和空军基地,为期99年,但是没有涉及任何领土主权或管辖权的转让,这是国际法所允许的。

租界的起源

“租界”这一名词在中文中出现的时间为1860年代。一般认为,租界要具备中外文件条约作为依据,有明确的地域四至,区域内的外国居留民行使独立完善的行政、司法体系。中国的租界制度以最早建立的上海租界为蓝本,并影响到其他租界。租界最主要的特点是内部自治管理,并不由租借国派遣总督,而是成立市政管理机构——工部局,担任市政、税务、警务、工务、交通、卫生、公用事业、教育宣传职能,兼有西方城市议会和市政厅的双重职能。

租界的性质

天津租界

与被割让的领土不同,租界在名义上其领土仍属出租国,并且自身不具备治外法权的属性。但历史上租界使用国均是借由本国通过不平等条约取得公民领事裁判权。租界的行政自治权限制了租让国在其区域内行使行政权,部分租界甚至还有立法权限(《中国人权发展纪录》,第一章第5节)。租界的领土主权所有国将租界视为外国领土,不敢轻易干涉租界内部事务,更别提军队、警察开驻,因此难以对租界内的行为进行司法活动,要从租界引渡犯罪的非租界使用国公民一般就会很困难。这个特点也往往令租界成为一些持不同政见者或战争时期平民的最佳避难场所。

与近代各国在北京设立的东交民巷使馆界不同的地方在于,租界是许可外国人(不仅是外交人员)进行任意不违反国籍所属国的活动。换言之就是租界内的活动可能有违反租借地所在国法律的行为。同等性质的还有“居留地”。

租界的危害

租借的存在严重侵犯了一个国家的领土主权的完整,是一种变相的殖民统治区。由于租界内的种种特权,这些特权也严重的侵犯了一个国家的司法的主权。

租界的主要分布

租界一般分布在沿海、沿河等通商口岸或便于贸易活动的城市中,换言之就是外国资本主义能够进行经济活动的地点。由于租界的特点,外国人多愿意在租界投资办厂或从事贸易活动,此外也建立教堂进行传教、开办具有本国特点的学校、医院、坟地等附属设施。因而租界的经济文化繁荣程度往往远高于其周围的地区,依照城市发展的方式,自然而然的成为该城市的商业中心,并以租界为中心向外慢慢扩张,为城市留下有别于传统文化的,浓厚的外国特色。并成为拉动城市部分相关行业发展的契机。对于相当多曾经是通商口岸的城市而言,其城市的几何中心一般都有租界的影子,可见租界对部分城市区位因素的影响。

租界在中国的建立

鸦片战争以前,外国人在中国的贸易地一般仅限于如广州或恰克图这样的边境城市。鸦片战争后,这种限制被打破了,西方人实现了他们的梦想:“终止广州在贸易上的垄断,并且增辟了进口地点作为对外贸易市场”。最初有五个通商口岸开辟出来。其后几十年里,中国韵广大地区相继接受外国人的合法到来和居留,到清朝垮台之前,外国已经在六十多个中国城市派驻了领事。

租界是外国人居留地中最特别的一种,尽管中国的主权并未放弃,但租界与普通外国人居住区域的区别在于“当地行政管理权是否为外人侵夺”,“租界的特征就是当地已设立外国人的市政机构,并建立外人藉以进行行政管理的警察武装”。1845年英国人在上海划定租界。这是外国人在中国建立的第一个租界。《章程》划定了英国人的居住地域,规定英人在此地域内实际享有永租权,华人不得在此租地租屋。19世纪五十年代在中国开放城市中只有上海的英、法、美三个租界,到六十年代,开辟租界的城市有七个,开辟的租界有11个。此后尽管中国政府防止外国人在中国进一步增辟租界而采取了种种措施,但到九十年代德国、日本、俄国、比利时等国又在中国继续开辟了8个租界。到二十世纪初年,9个西方国家在中国10个通商口岸开辟专管租界共有24个。在这些租界里,西方的商人、士兵、政治家和传教士、医生等共同的形成了一个代表西方近代文明的西方社会。他们把西方的风俗带到中国来,同时也把西方的法律带到了中国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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