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协调机构

    什么是议事协调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是指了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的协调机构。包括各类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委员会、指挥部、联席会议等。

    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其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控制,一般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行政机构承担,即仅仅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不设置办事机构,这样是为了特殊处理某一问题时可以设立一个单独的联系协调机构,但又不会新增内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种类极多。在命名方式上,有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等;在存在时限上,有常设型、阶段型、临时型;在权属关系上,有中央领导小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是比较受人关注的一类议事协调机构。它先后在1986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2008年经历了较大规模的调整。

    事实上,“议事协调机构”这一称谓是在1993年才正式出现于国务院正式文件中,替换了之前所用的“非常设机构”这一提法。

    议事协调机构的运行机理

    议事协调机构作为一种组织现象,频繁呈现在以官僚制为基础的政府组织体系内,必然有其特殊的运行机理。

    • 任务来源与策略选择

    在当今转型社会风险社会时期.中国地方政府面临的非常规任务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外部任务,包括被动完成上级领导交代的非常规任务,做一个称职的下属; 二是内部任务,指各级官员会主动做出任期内属于个人的“政绩”.获取当前领导岗位的合法性认同.以及将来晋升的政绩砝码。非常规任务主要涉及军地联防联治、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等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 参与者

    从组织设置的角度出发,议事协调机构的参与者选择也是沿用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模式。参与者包括组长、副组长、成员(成员单位)、办公室。

    组长的角色,是作为党委或政府处理该事项的全权代表。对非常规任务的处理拥有最后决策权、议事召集权、文件签发权,并承担第一责任人。建立议事协调机构后,除党政正职本身权威的合法性属性外.组长由副职担任时,其地位或领导权威的合法性来源主要有三个:一是由本身分管工作领地的职责权力获得,称之为职责型合法性;二是参照上级部门的机构构成而自然获得,称之为学习型合法性;三是由正职专门指定获得.称之为上级授权型合法性。议事协调机构合法性权威的宣示形式有两种:一是文书宣示.以红头文件形式将机构成员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印发;二是会议宣示,组长召集机构全体成员召开第一次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副组长的角色主要是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双方属主副关系,组长可以委托副组长主持工作。其领导权威的合法性及宣示形式同组长。

    成员单位的构成由牵头单位(一般是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提出,主要依据是:

  1. 参照上级或其他地方的做法;
  2. 与当前工作实际相关的机构;
  3. 根据当前工作形势估计,根据宜多不宜少、宁多勿缺的原则,将其认为涉及到的职能部门悉数纳入。

议事协调机构的办公室,原则上设在牵头单位或主要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 牵头提出议事协调机构的成立请示、成员构成、职责分工
  2. 牵头收集议题,落实会议召开事宜;
  3. 起草工作计划、报告、请示;
  4. 督促落实工作事项。

议事协调机构虽然是“虚体”与“实体”的复合组织形式,但作为实体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承载了机构大部分的角色功能。

  • 组织运行: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运行,围绕其任务特征推进。

参考文献

  1. ↑ 谢延会,陈瑞莲.中国地方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设立和运作逻辑研究[J].《学术研究》.201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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