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福利服务

社区福利服务(Community Welfare Service)

什么是社区福利服务

社区福利服务是指在社区范围内对于民政对象的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

社区福利服务的内容

从理论和实务模式的角度来看,发端于英国的社区照顾(community care)与社区福利有较大相似性。从20世纪50年代始,英国学术界和社会开始对实行了多年的院舍照顾(institutional care)的反思,并于70年代形成社区照顾的模式。这种以社区为本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具有社区福利服务的基本内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比较了我国社区服务与社区照顾在服务经营、服务提供模式和专业化等方面的差异,指出了社区照顾对我国发展社区服务的鉴意义。虽然上述研究与社区福利服务有很多相似之处,但社区福利服务仍未被作为一个专门概念。

国内关于社区福利服务的学术研究是近几年才开始的。受日本学界关于地域福利研究与实践的影响,沈洁指出社区福利在承接由家庭析出的服务功能、建立家庭互助网方面的意义,指出我国应发展城市社区福利服务。江立华则从社区建设的角度讨论了我国社区服务的制度建设问题。之后,他们比较系统地研究了城市社区福利问题。他们认为社区福利是广义社会福利体系中非保障福利的组成部分,指出了它的特点,介绍了中国城市社区福利的一般状况,并从体制、非营利组织发展、资金来源和服务人员专业化等角度分析了我国城市社区福利发展的前景。

社区福利服务的目标是使社区居民通过服务而获得福利,提高其生活质量。然而,福利服务能否惠及居民还是有诸多条件的。吉尔伯特(Gilbert N.)等从政策实施、体系运行的角度对社会福利的输送系统进行分析,指出社会福利资源的存在并不一定导致政策对象的福利获得。他指出社会福利服务的输送体系可能存在分割性(fragmentation)、不连续性(discontinuity)、不负责任(unaCCOuntaBIlity)和不可获得性(inaccessibility)。分割性是指福利服务被分散于城市的不同地区。不连续性指虽然它们处于同一地区但并非靠近,交通上的不便使得需求者不易连续获得整个服务。不负责任则指福利提供者的态度行为。不可获得性则指服务对象因为各种障碍(居住地、社会排斥等)不能进入社会服务网络,即社会福利对他来说是不可获得的。可以看出,上述分析是站在居民或福利服务目标的角度分析问题的,这一框架对具体地分析社区福利的运行及效果具有参考价值

社区福利服务的设施缺陷

我国社区福利服务也有不可获得性方面的问题,这表现为由于设施或制度设计的原因,需要者无法或难以接近、触及和得到他所需要的服务。

1.服务设施的短缺

福利服务设施的缺乏是福利服务不可及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推进社区建设以来,为了满足居民需要,中央政府部门要求城市社区建立多种社区服务设施。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社区服务设施并未按要求建成。在经济发达的老城中心地区,地皮紧张使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遇到困难;在城市重建过程中,政府部门考虑不周和开发商追求最大利润使社区服务设施无落脚之地;在经济不发达的城区,由地方财政兴建足额的社区服务设施也遇到困难。社区服务设施的缺乏减少了居民获得福利的机会,也减少了居民特别是老人、残疾人共同活动沟通的机会。

2.活动空间的非可及性

社会服务设施一般需要一定的物理空间,这种物理空间应便于使用者接近和触及,否则这种设施就难以被使用进而达到服务之效果。笔者曾被邀参观一个建设得不错的拥有三层楼房的社区服务中心,其残疾人康复室就在第三层,其中康复设施齐全,因为没有电梯,残疾人当然也就无法光顾。这就是服务设施的非可及性,有等于无。那么,为什么残疾人康复室不设在最方便的地方?原因是有些服务中心的底层已租给商铺。这显然是实际决策者那里出了问题。在这方面,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利用率最好的是街头的综合体育器械。

服务设施的非可及性还来自其珍贵。少数社区为了追求高档次而购买(或受赠)了高级服务设施,如系统的康复器械、高档的乐器等。这类康复及服务设施的使用需要专人操作,而社区服务中心缺乏这类服务人员;高档器械的使用有一个保护问题,没人现场指导监督,又怕搞坏,于是不如不开放。实际上,服务设施的平民化更不错——作为一个特殊的例子,上海罗山市民会馆的音乐艺术活动室,除了一架钢琴外,其他乐器都来者自带。康复器械当然不能自带,但过于复杂和昂贵也只能无用。

3.社会福利设施的展示化

还有一些福利服务的使用是有严格制度规定即有严格限制的,比如某些地方的“爱心超市”。“爱心超市”中的物品多数由机构和爱心人士捐赠而来,比如棉被、衣物、米面等,其目的是用以帮助那些有困难的人。然而事实上,一些地方的“爱心超市”都有特殊的规定,比如逢年过节才会向有困难的居民发放或送物上门。这样,“爱心超市”平时不开放,有困难的居民也不会到位于社区服务中心的“爱心超市”去享受服务,这种爱心服务仍具有不可及性。这样,原本用来帮助贫困人士的物品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这些设施和物品只具有展示的价值。

(四)社区福利服务的弱可获得性

可获得性是对于服务对象(社会政策对象)可以得到某种福利服务的状态和性质,当某种服务存在且服务对象可以得到时,则该项福利服务就具有可获得性。社区福利服务的可获得性与下列因素有关:第一,服务的存在状态或福利资源丰歉。某种福利资源越丰裕人们就越容易获得,没有此类资源需要者就无从获得。第二,需要者对获得该项福利的认知。有福利需要的人是否知道存在福利服务及如何利用的信息,如果他们不了解这些信息,也就谈不上利用和主动获得。第三,服务的可接近程度。福利服务的可接近程度包括服务资源所在的空间位置和获得的制度性便利,这与吉尔伯特所说的分割性、不连续性、不负责任等相关。如果在地理位置上是可及的或者在制度安排上通过服务环节使需要者容易得到相关服务,则该项具有可接近性。第四,福利服务的具体提供方式和过程等因素。社区福利服务的核心是服务,是对缺乏某种能力人士的实际支持。由于服务涉及到服务提供者与需求者的直接互动,弱势群体、困境人士又有一些特殊之处,所以直接服务的方式也会影响到后者是否真正能获得所需要的服务。

参考文献

  1. ↑ 1.0 1.1 王思斌.我国城市社区福利服务的弱可获得性及其发展[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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