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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个人律师事务所2.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特征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特征
个体律师事务所的特征是:
①律师事务所的开办资金直接来自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经营者与所有者不分,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②律师事务所依照登记注册开展律师业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必要性
1993年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发布后,以个人名字命名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开始在我国出现。目前每个省均有一至二家个人律师事务所,有的大城市或沿海城市稍多一些,全国个人律师事务所已达几十家。
律师主要通过本人的知识和能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以说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进一步发展,而且在国外,如美国、德国、日本、法国、英国,一般都允许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最低由3名以上的合伙律师组成,律师要成立律师事务所,必须与其他律师合作。而律师相互选择合作伙伴,要受许多条件的限制,要有相互认可的执业能力,有共同的律师事务所管理理念,甚至律师个人的性格、作风等方面的因素都影响着合作的成功率。客观上讲,合伙律师之间的合作,因为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的成功率。而且,作为律师执业自主性的重要内容,律师既可以通过与其他律师合作执业,也可以选择不与别人合伙,自己单独执业。因此,应当改革由单一形式的合伙组成律师事务所的作法,允许律师个人单独成立律师事务所。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新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中,对个人律师事务所作出了规定。根据该草案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2)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
(3)品行良好。
律师因违法执业受过停止执业处罚,期限届满三年内不得申请个人开业。
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执业律师,但可以聘用从事辅助性工作的其他人员。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律师个人所有,律师个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一)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受薪制的专职律师,分成制的专职律师。
(二)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得聘请兼职律师。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律师助理,但不得超过两人。
(四)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实习律师。
(五)除申请人之外,个人律师事务所还应至少聘用一名行政管理人员和一名财会人员。
(六)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北京市司法局的规定实行年检。
(七)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八)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培训等项基金。执业风险基金包括执业风险准备金和执业风险保证金。执业风险保证金按律师事务所每年业务总收入的5%计提。执业风险基金总额达到人民币60万元,可以不再提取执业风险保证金。
(九)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十)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专职律师、律师助理以及行政辅助人员应签定劳动合同。
(十二)个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业务档案管理等参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终止
(一)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1.申请人决定解散;
2.申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3.被依法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者申请人律师执业证的;
4.律师事务所的资产不足10万元,且3个月内未能补足;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注销程序
个人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按以下程序办理:
1.提交申请人签字的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审计报告、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报告。
3.交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公章、财务章等印鉴及所属律师的律师执业证。
4.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注销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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