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中

张文中——北京物美集团原董事

目录

1.张文中人物简介2.张文中的人物经历3.张文中人物事件4.参考文献

张文中人物简介

张文中,男,汉族,1962年7月出生于山东。1983年从南开大学数学系毕业后,又先后在中科院系统科学研究所、美国斯坦福大学攻读博士及博士后。1994年,张文中在北京创立物美商城(后重组称为“物美投资”),并开设了第一家超市。

2018年5月31日,张文中再审案在最高法宣判,最高法再审判决张文中无罪。

张文中的人物经历

1962年7月,张文中出生于山东;

1983年,张文中从南开大学毕业,到大庆油田参加工作;又先后在中科院系统科学研究所、美国斯坦福大学攻读博士及博士后。

1993年年初,张文中回到北京创办了卡斯特公司,卡斯特是中国最早的高科技企业之一;

回国之后,他并没有搞研究,1994年创办了物美商城,并开设了第一家物美超市,没想到的是1995年超市的销售额就达到一亿多元。于是,他就一发不可收拾地将全部精力都投入到零售行业上了。1995年,从租赁北京第二新华印刷厂开始,物美主要采用与国有商店合资合作方式,改造旧式副食店和菜市场为超市或便利店而迅速扩张;

2000年8月9日,物美股份公司成立注册资金1亿元;

2002年,获“第九届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

2003年,荣获“首都五一劳动奖章”;

2003年,物美在香港创业板上市;2003年,物美集团的销售额达到了85亿元,成为国家商业流通领域的重点扶持企业;

之后,张文中带着物美以一种摧城拔寨、大力扩张的姿态出现在人们的眼球。从2004年开始,物美通过托管收购、重组的方式,先后控制、拥有了超市发、京北大世界、天津大荣等零售企业,一度占据了北京1/3的零售市场份额。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很多政府部门都找他合作,很多领导人也都到他的超市考察,当时,物美就有“明日沃尔玛”之称。

2004年,在全国500强企业排行中,物美集团位居205位,成为中国北方最大的连锁零售企业;

2004年,在福布斯大陆富豪榜上,张文中以125亿美元的个人财产名列第125位。

张文中人物事件

张文中再审改判的主要缘由为:

物美集团作为民营企业符合国家申报国债技改项目的条件,原判认定物美集团不具有申报主体资格与当时的政策不符。1999年国家有关部门虽然将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主要投向国有企业,但并没有明确禁止民营企业申报。2002年物美集团申报国债技改项目时,国家对民营企业的政策已经发生变化,国债技改贴息政策也已有所调整,物美集团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符合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范围。

虽然,物美集团在距申报截止时间比较紧的情况下,为了申报的方便快捷而以诚通公司下属企业的名义进行申报,程序上不规范,但物美集团始终是以自己企业的真实名称进行申报,并未使审批机关对其企业性质产生错误认识。

物美集团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并非虚构,而且申报后部分实施。物美集团虽违规使用3190万元贴息资金,但并没有侵吞、隐瞒该笔资金。

综上,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项目和使用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方面虽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但原审被告人张文中等并无骗取国债贴息资金的故意和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原判认定张文中、张伟春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事件改审依据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除了要有挪用资金的行为,还必须证明挪用的资金是归个人使用。如果不能证明归个人使用,则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文中与泰康公司董事长陈某某等共谋并利用陈某某职务上的便利,将泰康公司4000万元资金转至卡斯特投资咨询中心股票交易账户申购新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在案证据显示,涉案资金均系在单位之间流转,反映的是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没有进入个人账户;在案证据中没有股票账户交易的记录,该账户上的具体交易情况及资金流向不明,无证据证实张文中等人占有了申购新股所得赢利;关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证据都是属于言辞证据,且存在供证不一、前后矛盾等问题。因此,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

事件经过

2006年11月12日,张文中接到中纪委通知,要求其协助调查,许多人猜测是受到落马的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腐败案的牵连。因为张文中、刘志华两人在石景山创业时熟识,物美接收的不少国有商业资产都是从北京市商业里面取得的合作,而刘志华当时恰恰分管这个部分。2003年物美在香港上市的时候,刘志华还作为政府的代表帮着去敲钟,并且获得了张文中象征性意义的股票相赠。

2008年9月,张文中因涉嫌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及诈骗被起诉,河北衡水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

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原判生效后,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5年12月2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冀刑监字第15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其申诉。

2016年10月,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提审本案。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张文中涉产权案件。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原审被告人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决定再审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成立专门的办案组,依法对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同步进行审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其中,张文中案办案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尹伊君、检察官杜亚起、检察官助理韩大书、刘文峰、书记员李兰云组成,尹伊君为组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组已全面开展工作,在认真审查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证据的基础上,将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对张文中案、顾雏军案提出检察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

201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庭审中,原审被告人张文中的辩护人就诈骗罪和单位行贿罪向法庭出示了数组新的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检辩双方对新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对出庭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并就庭前会议梳理的对原判存有异议的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审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和该案具体情况,合议庭决定择期宣判。

2018年5月31日,张文中再审案在最高法宣判,最高法公开宣判原审被告人、民营企业物美集团创始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庭审现场,主审法官逐一认定了张文中案原审判决所涉的三项罪名,均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并采纳了无罪的辩解意见,“都应依法予以纠正。”最高法判决,原审判决已经执行的罚金和追缴的财产,将依法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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