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

目录

1.什么是意思表示2.意思表示的由来

意思表示的历史源远流长,罗马法学的著作中已经有了意思表示的萌芽,如古罗马的要式买卖制度,不论是当事人的套话,还是出让人的沉默不语,实际上都意味着当事人为交易而作出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此外,还有一些其他制度暗示着罗马法上已经开始有了意思表示的踪迹。l8世纪,沃尔夫在《自然法论》一书中首先提出并阐明了意思表示这个概念。然而,意思表示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学概念而渐为人们熟悉还应归功于萨维尼,他对意思表示作了更为全面的论述。普鲁士普通邦法》中首次以立法形式引入了意思表示,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则对意思表示进行更为详尽的规定。此后,意思表示为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所广泛接受,并成为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是指某项意思表示所必须具备的事实要素。一般而言,一个意思表示的构建要经过两个阶段,一是内心思想的形成阶段,经由此形成的意思并不为外人所知晓,相对人自然无从理解,因而需要把该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出来,这是意思表示的第二阶段:表示阶段,也就是说完整的意思表示是由两个要素构成的,一为内心意思,一为该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二者合为一体,构成意思表示。因此,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内在要件和外在要件。

(一)内在要件,即指内心的意思,也有学者称之为主观条件。通常,内在要件要比外在要件在构成上复杂得多。“就表意人意思表示过程言之,必然先有一定动机,次有目的意思,次有绩效意思,次有表示行为。”与此相应,内在要件通常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识和效果意思,兹简要介绍如下:

行为意思,即表意人自觉地从事某项行为。它要求意思表示必须是在行为人自觉意识下完成,如身体受到直接强制,或失去知觉而为的机械行为,该表示即缺乏行为意思。但是,在胁迫情景下,当事人的身体没有受到绝对限制,依然有行动自由,此时所作的表示,法律认为仍具有行为意思。

表示意识,也有学者称之为表示意思,即表意人认识到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的意义,简单地说就是表意人有通过其行为参与法律上交易的意思,不知订货单而以为是邀请函并在其上签名,即为缺乏表示意识的情景。

效果意思,也有人称之为交易意思、法律后果意思,指行为人期待特定法律上效果的意识,它是意思表示的基础性或前提要素。与表示意思不同,在效果意思中行为人企图依其意思表示,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仅意识到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意义。

(二)外在要件,表示行为。所谓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作为、不作为的方法来直接或间接表达自己内心的意思。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工具,因而需要被相对人理解。内在要件的具备不能满足这一条件,必须通过为相对人理解的方式表示出来,使人们能够客观上认识到某种法律效果意思的存在。表示行为有明示的和默示的,明示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默示一般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能适用。明示和默示只是表示的强度不同,但在法律效力上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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