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法律)

物(Matter)

目录

1.什么物2.物的特点3.物的分类4.物在民法中的意义

什么物

是指民事主体实际能够支配或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财产的流转关系。民法上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主要是指物。

民法上的物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而不能是人身。民法上的物须具有可使用性,具有价值使用价值。因为只有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需要,才可为主体所有,才可用于交换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最普遍的客体,涉及一切财产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物权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大多数也是物(如买卖租赁贷、用等),继承权关系的客体(遗产)也主要是物。

物的特点

民法上的物,不仅具有自然属性,并且具有法律属性,具有以下特点:

(一)须为有体物

所谓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形态,能够为人的感官所感触到。物的有体性,也是随着人们对自然界的支配能力不断扩张的。如电、声、光、热等自然力,原来人们不认为其是有体物,但在现代,其物质性则已为人们所承认。民法上的物须为有体物,只有物理学上的物质,才能为法律上的物。但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也可视为物。如以土地使用权抵押时,该土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为物权。

(二)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现代民法上,人为权利主体,而不能为权利客体。因而人身不能为法律上的物。不仅人身不能为物,人身上的某一部分,在未与人身脱离前也不能为物。以人的器官为交易对象的,不能受法律保护,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三)须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和支配

民法上的物是为主体所有的,可用于交换的物。若不能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也就不能为特定主体所有,从而也就不能用于交易。所以,虽为物理学上的物质,若不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和支配,也不为民法上的物。如电、热、光、气等,在人们不能支配前,不为物;而在人们能够实际控制和支配后,则为物。因此,民法上的物的范围随着人类对自然界的支配能力的增强而不断扩大。

(四)须能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需要

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需要,才是有用的,才可用于交易。若不能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需要,则不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也就不为民法上的物。例如,普通的一粒粮并无用处,不为物;但若为一粒种子,就能满足人们的特别需要,属于物。如上引实例中,当事人以刘某的肾为交易对象,而在人身上的肾未脱离人身前不能为物,不能用于交易。因此,张某请求强制执行其与刘某的协议的要求不能满足。

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根据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并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则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改变其性质或者降低其价值的物。依我国法律的规定,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为不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物为动产。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第一,对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调整原则不同。法律一般赋予动产以流通性,而对不动产一般不赋予自由流通性,如私有房屋一般不能出卖给单位;第二,权利的公示方式和变动要件不同。动产一般以占有为公示要件,动产权利的变动以交付为要件,一般不须办理特别手续;而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公示要件,不动产上的权利变动应办理登记手续;第三,在某些法律关系中,法律的适用和诉讼管辖不同。如在涉外继承中,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所在地法律;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动产纠纷不能依其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如上引实例中的房屋为不动产,而房屋中的家具及其他财产为动产。因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因此乙可取得家具等的所有权。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该房屋的买卖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尽管房屋已经交付,乙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二、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个物之间的关系,物可分为主物与从物。主物是指为同一所有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所以从物须与主物为同一人所有,须为独立之物,并且须与主物共同使用才能发挥物的效用。如房屋与家具、电视机、冰箱,虽同为一人所有,也均为独立之物,但因家具等并非须与房屋共同使用才能发挥效用,因此家具、电视机、冰箱与房屋的关系并非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从物随主物的转让而转让。

三、原物与孳息

根据两物间的联系,物可分为原物与孳息。

原物为产生孳息的物;孳息为原物所生的收益。如生产果实的果树为原物,果实即为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生产而产生的收益,如果树上所产的果实,母鸡所生的蛋。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所生的收益,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存款所得利息

依《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孳息的取得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天然孳息由原物所有人收取,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法定孳息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四、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根据其流通性,物可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是指得为交易标的物并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限定在特定主体之间或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禁止流通物是指不得为交易的标的物而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是由法律规定的。依现行法规定,文物、外币麻醉药品、运动枪支、弹药等属于限制流通物,矿藏、水流等国家专有物以及毒品、淫秽物品等属于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以外的物为流通物。流通物可以自由流通;禁止流通物不得为交易的标的物;限制流通物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流通,否则其交易无效。

五、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根据经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为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消耗物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归于消灭或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如米、糖、茶。非消耗物又称非消费物,是指可长期多次使用而并不会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如房屋、电视机。消耗物不能成为转移标的物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非消耗物则可为转移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

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根据其可否分割,物可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后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如粮、油。不可分物,是指分割后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如电视机、冰箱。

在分割共有财产时,若为可分物,可采取实物分割的办法;若为不可分物,则不能用实物分割的方法分割。债的标的物若为可分物,可以成立可分之债;若为不可分物,则只能成立不可分之债。

七、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其在交易中的确定方式,物可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以单独特点而具体确定的物,它既可是依物自身的特点确定的,也可是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确定的物。如某件文物,或当事人特别选定的某辆自行车,都为特定物。种类物则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物权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只有在交易中才有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分。以种类物为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只能在交付以后。以特定物为债的标的物的,在标的物意外灭失时,发生债的履行不能。租赁、借用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物,而借贷关系只能以种类物为标的物。

八、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根据其构成形态,物可分为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单一物,是指独立为一体的物,如一头牛。结合物,是指由多数单一物结合成一体的物,如房屋。集合物则指多个单一物、结合物合为一体的物,如某企业的全部财物,羊群。

单一物与结合物只能整体为交易的标的,不能就其某一部分进行交易;集合物可以为单一的交易标的物,也可以就集合物中的各物设定权利。

物在民法中的意义

(一)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遍的客体

如前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最普遍的是物。例如,物权关系的客体为物。债的客体虽为行为,但也常涉及物。

(二)物在一定情况下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一方面,物可以决定法律关系的有效或无效。例如,限制流通物只能在限制的范围内流通,在该范围内以流通物为交易对象的,法律关系可有效;而超出该范围进行限制流通物交易的,其交易关系就无效;另一方面,物可以决定法律关系的类别。如以消耗物为标的物的只能成立借贷关系;而以非消耗物为标的物成立的只能是租赁关系或借用关系。

(三)物在某些情况下关系到案件的管辖

物在民事程序法上也有重要意义。如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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