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拍

目录

    1.什么是流拍2.流拍的出现原因及相关规定3.破产财产经拍卖程序流拍后的处理4.流拍的优缺点5.参考文献

什么是流拍

流拍是指在拍卖中,由于起拍价格过高造成的拍卖交易失败。在买卖活动中,买卖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使得买卖行为无法成功进行,就对其拍卖的标的得不到想要成交的数额。

在发布拍品的时候,您需要根据您预估的拍品价值为自己的拍品设定一个适当的起拍价格,参加拍卖的拍主将会根据您的起拍价格加价竞拍。如果您的起拍价格过高以致于脱离了大众所能够接受的价值,并且您也未能做出有力的说明来支持和证明您的起拍价格,导致无人参加,则说明此次拍卖流拍。

流拍的出现原因及相关规定

在拍卖实践中,流拍确实会经常出现。出现流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可能是原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过高。所以,在出现流拍的情况下,一般都要考虑酌情降低保留价后再次进行拍卖。但另一方面,拍卖的次数又不能没有任何限制。这是因为,执行是要讲究成本和效率的,司法资源也是有限的。如果执行成本过高,效率过低,当事人的利益就要受到损害;如果在某个案件上或者某个程序中花费的人力、物力过多,无疑意味着其他案件中相应的人力、物力就可能减少。也就是说,如果对拍卖的次数不作任何限制,就可能影响到其他案件的办理。因此,对拍卖次数进行限制的做法,既是维护当事人利益的需要,也是为了在个案公正和一般公正之问寻求一个平衡点。此外,限制拍卖次数还有一个考虑:在拍卖保留价降低到一定程度后仍然流拍的情况下,如果再次降低保留价拍卖有可能成交,但保留价降得过低,可能会造成拍卖财产以过低的价格贱卖的情况,从而损害被执行人利益。

基于上述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7条和第28条对拍卖的次数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考虑到动产的价值一般较低,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价值一般较高或者较为特殊,因此,对动产的拍卖以两次为限,两次拍卖仍然流拍又不能以物抵债的,就要解除查封、扣押,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不动产、其他财产权则可以拍卖三次,在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的情况下,还应该考虑确定一定的期间,再进行一次变卖。如果上述努力都不成功,又不适合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就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将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退还被执行人。将拍卖财产返还被执行人后,对该财产的拍卖就告一段落。当然,如果将来该财产升值,可以考虑重新启动拍卖程序进行拍卖。申请人也可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破产财产经拍卖程序流拍后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85条第1款规定:“破产财产的变现应当以拍卖方式进行。由清算组负责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因此,在破产案件中,处置破产企业财产的基本方式是以拍卖方式来实现财产的变现。在清算组组织拍卖之前,一般要先行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然后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拍卖底价。但实践中经常出现按照拍卖底价无法拍卖成功,造成流拍。对此,《规定》作出了特殊规定,即拍卖不成时可以进行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变卖。但《规定》对直接进行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变卖的程序没有作出规范,导致其不具有拍卖程序的公开和公正性,极易导致暗箱操作,损害破产企业、职工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对于破产财产流拍后的处理必须要尽可能严格规范,防止处理的随意性。

目前,有关流拍如何处理的法律规范有两个:

一是最高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13条规定,股权(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第一次拍卖最高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九十。经过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在破产财产的变现中,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处理。相对而言,《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流拍处理程序更为具体和更具可操作性,其虽然仅是针对股权拍卖作出的规定,但对于其他财产如实物财产的拍卖应当可以参照适用。需要说明的是,破产财产流拍之后无论是实物分配还是作价变卖均须由清算组制订财产分配方案,然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而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实际上,有许多地方在两次流拍后,即以拍卖底价折抵给债权人,不论是股权还是实物财产,不能不说让债权人占了个大便宜。

流拍的优缺点

流拍到底意味着什么?“用让人欢喜让人忧来形容最恰当不过了。”经济学家说。“流拍”的负面作用除了使拍卖价格越来越低,影响拍卖的收益外,还使买主产生了“盼低观望”的心态,这些都不利于拍卖市场的健康发育。

但是“流拍”也有积极的作用。如在接连两次流拍后,号称“中国第一拍”的“63层”广东国际大厦的名气反倒大了起来。据清算组负责人——著名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蔡廷基介绍,仅春节前到清算组与他接洽的企业已经超过了30家,外省不少有实力的企业开始对“63层”的社会地位品牌形象感兴趣。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两次流拍的效应不完全是负面的。

参考文献

↑ 唐德华主编.新民事诉讼法实务精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1
  • ↑ 吴庆宝主.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 增订版 公司裁判指导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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