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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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是教育科学的一门分支学科。研究教育领域中的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它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如教育法律关系、教育规范、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意识等。教育法学是法学和教育学之间的边缘学科,是建立在法学理论和教育理论基础上的一门应用性科学。

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

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可概括为三个方面:①教育法学自身构建的研究。包括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范围、性质、特点、意义,教育法学的形成与发展等;②教育法律规范的研究。包括教育法的本质、特点、内容、体系,教育法的渊源及变化发展,中外教育法的比较研究等;③教育法制研究。包括教育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教育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的研究,法律教育的研究等。教育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最初形成于20世纪jo年代末60年代初。赫克尔教授所著的《学校法学》被认为是世界上一本最早的系统的教育法学专著。70年代以后.教育法学的研究进一步深入和完善。80年代末90年代初,世界各国为了争取21世纪的主动权,纷纷加强本国的教育立法。以促进其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以致形成一个教育立法的国际新浪潮,极大地推动了教育法学的研究。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教育法律法规的不断丰富,尤其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必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教育法学的特征

教育法学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和综合性等基本特征。

1.教育法学的时代性

教育法学的时代性,是指教育法学及时反映了现代商品经济和现代科技的进步。教育法学产生至今只有半个多世纪的时间,但这半个多世纪正是人类社会商品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产生巨大进步及变革的时代。从航天飞机到火星探索,从克隆羊到因特网,从义务教育终身教育,从课堂面授到远程教学,等等,这些时代进步的巨大业绩共同融合为教育法学的时代性。

2.教育法学的边缘性

教育法学的边缘性,是指在教育法学领域法学和教育学两者相互支持、相互渗透。教育法学无疑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因为它以教育法为研究对象。教育法是调整教育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教育学则是研究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的科学。可见,教育法学和教育学具有从不同角度研究教育过程这一共同对象的相互支持、相互渗透的边缘性。

3.教育法学的社会性

教育法学的社会性,是指教育法学具有广泛的社会应用性。教育是人类进步的基础,科教兴国已成为世界性的共识。人类社会正步入现代化的时代,同时也进入了法治时代。建立教育法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宣传教育法律知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实现全面依法治教。依法治教是发展教育的根本保障,是科教兴国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备条件,更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

4.教育法学的综合性

教育法学的综合性,是指在教育法中,法学、教育学、心理学行政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哲学等多学科相互融会贯通。教育法学研究对象内容的多样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等特点,决定了它必须具备法学、教育学、心理学、行政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哲学等多学科相融通的综合性质。如教育法学首先要以法学理论、行政法学以及民法学、刑法学等为基础,其次,又要有教育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和哲学等基本原理的支持。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般认为,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①其中,教育法律是指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社会关系行为规则的总称。通常表现为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律、法规在产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作用等。教育法律现象既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又是法律现象的一种特定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教育法律的思想观念,教育法律的表现形态,教育立法、教育法制对教育关系的法律调整及其发展规律等。

具体而言,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可分为以下三个层面:

(1)本质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本质、表现形式及其产生与发展的规律。教育法律由于其调整范围的特定性而形成了自身表现形式和发展规律的特定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决定了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具体内容有很大的差异,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教育立法也有差异。但作为同一时代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教育立法又存有若干共同或相通之处,同一国家或地区的不同历史时期的教育立法也存有许多前后衔接点。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点和联系观点分析教育法律现象,揭示教育法的本质,把握教育法产生、发展和运行的规律,推动有中国特色教育法学的发展和促进全面依法治教,是教育法学本质研究的任务。

(2)实践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制定、适用和遵守,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等实际运用方面的问题。教育法律的制定,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将有关教育的意志提升为国家意志的一种专门活动。教育法制的适用和遵守即教育法律的实施,指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贯彻和实现。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关系主体之间依照教育法律规范所形成的以一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调整的主要对象。而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则构成了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以上内容虽然侧重于实践,但又离不开法学理论的指导。例如,在立法方面,不仅要有充分的现实依据,同时要有充分的理论依据,还须严格地依照法定原则、程序进行;在执法和守法方面,虽然有很明显的实践性,但亦离不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指导。总之,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指导下,推动教育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等实践活动的顺利展开,促进全面依法治教,是教育法学实践研究的任务。

(3)理论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观念、学说和原理,教育法律现象与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关系等理论问题。理论是实践的先导,一个国家的法制化水平无不决定于其法学理论水平和该国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水平。要把我国建设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强国,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全面实行依法治教,法学理论的研究当然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同时,一个民族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除了立法和执法机制的完善以外,法学理论的完善同样是一个重要基础。科学的法制观念是社会进步的巨大推动力。因此,有关教育法律观念、学说和原理的(研究,成为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

  1. 1.01.1 袁运开主编.简明中小学教育词典.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08月第1版.
  2. 2.02.1 袁兆春主编.高等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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