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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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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