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Inherit in subrogation;RePResentation )

目录

  • 1 什么是代位继承
  • 2 代位继承的渊源
  • 3 代位继承应具备的条件
  • 4 代位继承在学术界的主要两种学说:
  • 5 代位继承的相关案例
    • 5.1 案例一:代位继承对于未留遗嘱中的判罚

什么是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继承人的子女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人,被代位人的子女称为代位人。代位继承也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

代位继承的渊源

代位继承始于罗马法的按股继承。罗马市民法规定,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受家父权免除的子之子,取得其父的应继份,这种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的制度逐渐延伸,扩展到旁系血亲。近代各国立法几乎都对该制度加以了沿用,但一般都对代位继承权作了限制。多数国家把代位继承权限制在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和亲属范围内,但也有少数国家,如法国,允许兄弟姐妹的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即继承开始前,被代位人已经死亡,这是代位继承成立的唯一原因。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均不发生代位继承。

第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第四,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二十八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第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第六,代位继承人为多人时,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继承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或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代位人为多人时,他们无权要求与被代位人处于同一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平分遗产。代位继承的性质

代位继承在学术界的主要两种学说:

一、是固有权说

该学说认为,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来自自己的固有权利。因此,即使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其直系卑亲属仍能代位继承。意大利新民法、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均系此说。其中,意大利、瑞士等国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丧失继承权和放弃继承的,其直系卑亲属均得代位继承;而日本民法仅将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和丧失继承权作为代位继承发生的根据,若被代位人放弃继承,其直系卑亲属不能代位继承。

二、是代表权说

代表权说,亦称代位权说。这种理论认为代位继承人代表被代位继承人行使权利而继承。因此,如果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其直系卑亲属即无位可代而不能继承。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和德国旧时的普通法均采此说。中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代位继承的惟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因此,中国现行的继承立法及司法实践采取的是代表权说。

代位继承的相关案例

案例一:代位继承对于未留遗嘱中的判罚

市民胡寿山育有一子胡成、一女胡娟,二子女都已成家,胡成有一子一女两个孩子。2009年9月8日,胡成因病去世,胡寿山悲恸欲绝,不幸心脏病突发身亡,留下60万元遗产,未来得及留下遗嘱。料理完后事后,胡娟认为,父亲胡寿山死后,自己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获得全部60万元财产。胡成的妻子则认为其两个孩子应与胡娟平分遗产各得20万元,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那么,胡寿山遗产应如何继承?

本案中,胡寿山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胡成和胡娟二人。但胡成先于胡寿山死亡,故胡成应继承的遗产应由其两个子女代位继承。其两个子女应继承的份额相当于胡成应继承的份额。据此,胡寿山的遗产应分为两份,胡娟应得30万元,胡成的两个子女各得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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