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LiaBIlityForGuarantee)

目录

1.什么是保证责任2.保责任承担的方式3.主合同变更对保让责任的影响1.债权转让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的转让。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匠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3.主合同内容变更。

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入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

保证责任因主债务消灭、保证期限经过、债权人免除、保证人死亡或被撤销且无财产可供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混合、债权人拒绝等原因而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申报债权并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免除原因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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