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

民用建筑(CIVilArchitecture/CivilianConstruction)

目录

1.什么是民用建筑

民用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生活和进行社会生活用的建筑物,如住宅、办公楼、商场、医院和学校等。

民用建筑的分类

民用建筑按功能划分可分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和宿舍;公共建筑范围较广,包括办公商业用建筑、科研教育用建筑、博物馆、纪念性建筑、宗教建筑和园林市政建筑等。

民用建筑按层数和高度划分,住宅建筑1-3层为低层建筑,4-6层为多层建筑,7-9层为中高层,10层及以上为高层建筑;公共建筑小于24米的单层为多层建筑,大于24米为高层建筑,大于100米为超高层建筑。此划分方式和建筑的防火规范范围有关。

民用建筑设计按使用年限分类:一类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为临时性建筑;二类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为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组成的建筑;三类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为普通建筑物和构筑物;四类设计使用年为100年,为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另外,还有工程设计等级、防火、工程规模等分类标准。

民用建筑的节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十条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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